今天是: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1-17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