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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听证报告(公告3号)

来源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1-21

勐海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调整

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听证会听证报告

 

公告3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41223组织召开了调整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由

拟对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二)听证时间

20141223上午。

(三)听证参加人的设置

本次听证会正式邀请参加人共29人(其中:各类消费者12人,经营者3人,专家学者3人,人大、政协、相关部门等11人),参加旁听2人,听证监督人2人,记者1人。听证参加人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另外,听证主持方(包括听证会记录人员、会务组工作人员)、申请方参加人员根据听证实际需要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应到29人,实到29人,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相关的规定。

(四)听证人的设置和主持情况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人2名,分别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杨忠思、价格收费管理股股长王树祥担任。

听证会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杨忠思主持,并陈述听证方案;价格收费管理股股长王树祥向听证会作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有关政策介绍和勐海县水利工程2011-2013年三年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会上,各位听证参加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29名出席听证会的参加人,有22人作了口头发言,有7人作了书面发言。

二、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要点

根据勐海县水务局向我局提出的《关于调整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申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以及《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双版纳州财政局、西双版纳州水利局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467号)精神和要求,我局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拟对我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农业水价的核定

按照《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和勐海县实际情况,农业水价一般分为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和水产养殖用水价格。

1)粮食作物灌溉用水:根据国家稳定粮食生产及相关惠农、支农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按照稻田每亩用水量450立方米计,每立方米用水价格核定为0.055元,其水费征收标准为25/·季。

2)经济作物:根据经济作物的生产发展情况,其供水价格分别按照以下分类核定。除以下经济作物外的一般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照0.15/立方米核定,供水量按400立方米/亩计,水费征收标准为60/·年。

香蕉、西瓜:由于香蕉、西瓜等经济作物下田种植会对土壤产生一定的损害,甚至导致稻田的不可复耕。为限制对稻田的损害性耕作和有效保护粮食生产的发展,确实保障我县粮食的安全,种植香蕉、西瓜用水价格核定为0.50/立方米,供水量按照400立方米/亩计,水费征收标准为200/·年。

蔬菜、甘蔗(指下田部分):为鼓励我县蔬菜产业和甘蔗生产的发展,确实保障菜篮子工程的建设和民生价格的基本稳定,蔬菜、甘蔗生产用水价格核定为0.112/立方米,供水量按400立方米/亩计,水费征收标准为45/·年。

3)水产养殖:鼓励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对我县菜篮子工程的建设和民生价格的基本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其供水价格核定为0.15/立方米,供水量按600立方米/亩计,水费征收标准为90/·年。

2.非农水价的核定

按照《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和勐海县实际,非农水价按照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生活用水)、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的供水价格划分。并结合原规定水价的执行情况,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非农业用水价格此次调整意见如下表:


3.实行水价补贴政策,补贴公益性用水和政策性用水

水利工程供水的准公益性属性决定了一些水利工程在承担经营性供水之外,还要承担部分公益性用水。此外,对于农业供水,在一些特殊时期,如,受干旱等情况影响,为保证农业生产的发展实行免费放水。因此,水利工程对于承担公益性供水、政策性供水实行财政补贴,以确保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三、听证会代表对调整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听证方案的主要意见及建议

听证会参加人一致认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通过价格杠杆以利益导向强化节水意识,是实现节水用水的关键环节,是推动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合理调节国家、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或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有益实践。我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已近十年未进行过调整,随着市场物价的不断上涨,水管单位的运行成本不断增加,现行供水价格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政策和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健全和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构建供水价格体系,保证水利工程持续、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供水效应,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势在必行。

听证会参加人还就此次调整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后,如何改善水库运行管理等提出了一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听证会参加人普遍认为此次水价调整的依据比较充分,是顺应水价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必须的,是可以理解的。但调整幅度不宜过大,建议进行小幅度调整。

(二)部分听证会参加人提出水价调整方案要充分考虑用水单位(企业)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等的承受能力,并且水价的调整要参考周边县市,不应高于周边县市。

(三)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水管单位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加大供水设施维护力度,保证供水和用水的到位与人畜饮水的安全。

(四)听证会参加人还建议,在调整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同时,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以促进节约用水,争取广大用水户和消费者的支持、理解。

四、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水价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处理建议如下:

(一)关于调整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必要性问题。我们认为应适当提高供水价格:

第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是改革的必然趋势。是按照《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云计价格〔20031246号)和《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十二五规划》(云计价格〔20112643号)的要求,将非农用水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即,通过调整价格进行补偿供水成本上升影响。

第二,调整方案对各类用户影响不大,对物价指数上升不会造成很大影响。而且方案中也制定了对干旱时期实行免费放水的优惠政策,使此次调整的供水价格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影响减小到最低。   

第三,从有利于平衡各方面利益,既减小对用户影响,也保障供水单位正常运转,促进供水单位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关于调整幅度的问题。经我局一再研究,对听证方案中调整幅度的核定,我们认为此次调整的幅度是通过前期调研、成本核算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和社会各方面影响的分析而确定的,是较为恰当的。听证会参加人提出要求降低调整的幅度不予以采纳。

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后对供水单位的要求

1.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水价调整后,水管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按照提高水价同促进管理并举的原则,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努力降低供水成本,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把新增加的水费收入主要集中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配套及更新改造,加强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地实现农业供水计量收费。改革水费计收办法,确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费计收工作,防止一些单位或部门搭车收费、截留、挪用水费,以提高水管单位水费实收率和供水效益。

2.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好公示工作

水价调整后,价格主管部门将督促水管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标准执行,认真落实各项有关减免、补助等优惠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一是依法将批复的标准在执行前3个月向社会进行公示;二是在服务区域内设立公示栏、牌,将调整后的供水价格、减免政策、监督(服务)电话等向广大消费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3.加强宣传工作,争取理解支持

水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广大居民和用水经营户的消费成本、经营成本,因此,水管部门要努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广大的居民和用水经营户的理解与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安宁,把调整水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保证我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我局意见

根据听证会情况,我们认为提交听证会的水价调整方案较为妥当。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将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州发改委审批执行。

 

 

 

                  勐海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