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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投诉(举报)须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09-08
为了使您对价格(或收费)的投诉能够及时、准确地得到调查处理, 请您在投诉时按以下事项完成您的投诉: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简称信访人),可采用网上通信方式向价格举报中心投诉、举报有关价格或收费问题。
二、投诉时要提拱购买商品或消费的名称、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及缴纳费用的凭据(发票、收据等)原件或复印件,有详细清单的附上清单 。
三、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讯地址,以便价格举报中心查证和回复处理情况。
四、投诉的内容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投诉所发生的行为应属两年内发生的价格行为。为方便您的投诉,请您认真核实您所投诉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十)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三)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乱收费行为,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五、下列情况的投诉、举报不属于价格举报中心受理的范围:
1、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2、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管理范围之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3、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4、无法提供付费结算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的;
5、付费时间超过两年的。
6、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7、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六、提供被举报人的单位(法人)全称、详细地址、电话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e-mail。
七、您可以选择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或者留言的方式进行投诉。我们的电子邮件地址是mhwjjcs@sina.com,请在邮件的主题中加上“举报”字样,否则我们将无法收到您发送的邮件。 或者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网上举报投诉。
上述事项清楚后,请您登记投诉,如您的投诉被我们受理了,我们将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把结果向您回复。
投诉地址: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举报中心(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检查所办公室)
投诉电话:12358或5122257
邮政编码:66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