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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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2024-05-14 2023年度西双版纳州替代种植企业绩效考核拟评定等次结果公示
- 2023-11-27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西双版纳州便民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 2023-05-31 云南勐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云南勐海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反馈结果的公示
- 2023-05-16 云南勐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云南勐海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 2022-11-15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 2022-05-1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重点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1-11-10 勐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曼尾农贸市场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 2021-04-23 关于召开企业座谈会议的通知
- 2020-09-14 勐海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建设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 2020-09-11 勐海工业园区关于开展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的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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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十一)
作者 :佚名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9-13
《法律援助条例》(十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