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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不罚〔2023〕2号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0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不罚〔2023〕2号
王涛: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高龙村8组83号
王涛经营的原勐海县精亿塑料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3年8月28日对王涛经营的原勐海县精亿塑料厂开展了调查,发现你所经营的原勐海县精亿塑料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2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现场视频及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证。
你所经营的原勐海县精亿塑料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问题整改,2023年8月28日主动拆除生产设备,切断电源,不具备生产条件,及时消除环境影响,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进行批评教育,引以为戒。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