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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42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6-14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42 号
勐海振升农业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532822MA6K7R4K7D
地址:勐海县勐混镇景勐混村委会勐冈村4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岩温胆帮
2024年02月06日,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执法人员对勐海振升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对其进行了厂界噪声检测,根据2月1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海环监字(2024)第3002号)显示厂界(东、南2个噪声监测点)昼间等效声级修正值分别为61分贝、63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Ⅰ类昼间的标准限值55分贝。
以上事实,有2024年2月6日勐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页8张),2024年2月2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海环监字(2024)第3002号)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即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合作社于2024年5月15日提出三点陈述申辩理由,一是主观上无意造成噪声影响;二是客观上配合整改,未出现逾期不整改的行为;三是所开展的生产活动有利社会等,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该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你合作社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实造成环境污染(噪声超标),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另查,你合作社于2023年12月14日正式生产后,我局反复接到相关噪声投诉2次,开展现场调处2次。综上所述,我局不予采纳你第一、第三点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在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对你合作社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就你合作社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态度进行了裁量,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认定为: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2.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1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4〕27号)、送达回证、投诉登记处理签、现场调处照片等证据为凭。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合作社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即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处罚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3〕30号)”,缴纳完罚款后,请3日内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