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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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2024-07-09 海污防通〔2024〕9 号 关于印发勐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 2024-06-27 关于县十六届人大四次议第18号建议的答复
- 2024-01-03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关于开展群众评议作风活动的公告
- 2023-12-29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2023年第四季度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 2023-11-28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2023年 人大建议总体办理情况
- 2023-10-24 关于勐海县第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98号建议的答复
- 2023-10-24 关于勐海县第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96号建议的答复
- 2023-09-26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2023年第三季度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 2023-09-04 勐海县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 2023-08-24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2023年第二季度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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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小知识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8-06
法律责任(摘要)
《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111条规定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82条规定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87条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