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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6-24

附件1
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设立依据 调整方式
1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云政发〔2019〕10号文件明确取消
2 所辖公路路产上设置电杆、变压器、屋棚、摊点、维修站、置洗车台、加水站等设施审批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云政发〔2019〕10号文件明确取消
3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云政发〔2019〕10号文件明确取消
4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不再实施审批或登记,原事项名称相应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          登记”,并下放至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行使,省、州两级宗教事务部门不再实施
5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 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行使层级及审批权限划分调整为: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寺观教堂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州(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6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将“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其项下3 个子项名称对应主项变更名称,同时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企业登记部门,将注册资本50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内资公司的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将住所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审批权限划分调整后,省、州、县三级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
8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4 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 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137 号)《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 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196 号)《关于授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2012〕第133 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 年第3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 号)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同时将主项及其子项的审批权限划分调整为: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需省级审批机关审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依法应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9 户口迁移审批 勐海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调整为行政确认
10 风景名胜区准营许可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将“风景名胜区准营证许可”变更为“风景名胜区准营证核发”,将“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省、州、县三级审批权限有关表述统一调整为“由风景名胜区的实际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准营证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