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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勐海县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等 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勐海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5-09


                              勐海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勐海县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等

                                                   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社区):

为了更加规范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社会稳定。现将《勐海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勐海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和《勐海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村委会、社区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执行。

 

 

                                                                                                     勐海镇人民政府        

                                                                                                                   202442日        

 

 

 

 

 

 

 

 

 

 

 

 

 

 

 

 


                                              勐海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双版纳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勐海县辖区内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农村集体,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给村集体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的资产、资源坚持“四权”不变的管理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后,代理机构必须保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六条  农村集体的资产、资源必须明确专人管理,按资产、资源的种类建立明细账,分类登记,定期进行资产、资源清查,做到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各级财政及其他渠道项目资金投入形成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程序:项目主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农村集体将项目相关材料交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登记入账。

第七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农村集体不得用集体资产、资源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变卖和报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农村集体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完整。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存放于农村集体,由报账员(或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

1.现金使用范围。与个人之间的农产品及其他物资等交易并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1000元以上及与单位之间的结算须使用支票或其他票据进行收付。

2.农村集体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审查后予以支付。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二)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农村集体存放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

1.统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统一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代管农村集体资金;

2.账户的管理。不得将农村集体之外的资金存入代管农村集体资金的银行账户,不得将农村集体资金存入个人或其他组织账户,即不得“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等,确保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3.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采取机构(公章)、负责人及出纳员(私章)的双印鉴(印章)管理办法支取银行存款及其他收支结算,定期与开户银行、农村集体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一条  资产资源经营管理

(一)资产资源清查

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清查资产、资源是否完整或存在被侵蚀、占用情况,债权、债务是否正确,经营性资产、资源经营情况以及各项收入是否已足额收取并存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

2.资产、资源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及时做好相关账务调整,做到账实相符。

(二)资产资源经营

1.农村集体采取租赁、发包、入股、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村级、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经营事项应当向社会发布信息,经公开竞价择优确定)。乡镇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途、价款、期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签订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备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事项,均视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2.农村集体以租赁、发包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签订

的合同期限,资产类原则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班子本届任期,资源

类属于农业用地的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年限,属于林权流转的按照《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的年限。签订的合同价格应有递增,承包款的收取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收,最多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班子本届任期,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收取承包款。入股经营的,应当明确最低红利,保证集体资产的收益;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租赁、发包时,在同等价位下,

应优先于本集体成员,出现竞争时,出价最高者为最终承租人;

4.农村集体经营集体资产或村集体合并、分设前,应根据资产的原值、净值、获利能力等因素参照市场价格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做好评估会议记录,评估结果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做好相关账务调整。

5.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责任和经营目标;

6.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以租赁、发包、入股、合作等方式经营发生的纠纷案件,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调解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购建大型(限额由乡镇规定)固定资产、资源,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村级、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分割购建。

(一)在选择供货方或承建方时,须通过询价或公开竞价等方式择优确定,并签订完善的合同,严禁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承揽或变相承揽本集体购建项目;

(二)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结算,所有工程预、结算须向村民公示7个工作日。对外发包的建设项目,须推选出具有工程建设经验的村民为代表,监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向村民公布;预付工程款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30%,工程竣工后要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具体的约定须列入合同条款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管理

(一)农村集体收入的主要项目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所有农村集体的收入;

(二)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存入代管农村集体资金的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和发票入账,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收入款项和白条抵库;

(三)农村集体接受上级各部门扶持的物资时,有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入账,无发票的参照同类物资的市场价或评估价入账。

第十四条  支出管理

(一)农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级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所有农村集体支出。各农村集体可根据本集体的经营收入情况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等;

(二)农村集体应结合本集体实际,视其资金量的大小,分类别确定资金的审批限额,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做到先审批后使用;

(三)实行印章、签名、公章预留制。农村集体应当确定审批人所用印章、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以及审批人签字字模,以书面形式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预留。凡无预留印章、签名或公章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有权拒付资金;

(四)各类收支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六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核意见,严禁用未经审核的单据入账。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活动,一律由报账员办理收支结算手续,其他人员不得插手经办。

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需要增加债权债务的,增加之前,必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过。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应当做好集体债权债务的登记,明确债权债务事项、人员及金额,并跟踪管理,向村民公示。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应当做好集体债权清收和债务的偿还,并向村民公示,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时登记入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须严格遵守《票据法》规定,收到集体收入时,统一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或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支付款项时,由收款方提供正式发票,任何村集体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第二十条  票据填写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各联备查,不能涂改和撕毁。

第二十一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按票据管理规定,建立票据登记簿,登记票据领购、使用、核销情况,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票据审查监督。

第六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须配备专职专岗的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至少2名财务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实行账款分管。农村集体各设1名报账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财务人员、农村集体报账员,未经批准,不得为任何人提供查阅账面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财务情况。

第二十四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不得透支农村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拆借、侵占集体资金,不得用集体资金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质押,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损害农村集体利益。若出现上述情况,财务人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财务人员和农村集体报账员工作变动时,要移交所管理的农村集体“三资”工作,并编制、签署规范、全面完整的移交清单。

第七章  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开

(一)农村集体应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统一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提供,农村集体报账员负责本集体的财务公开;

(二)公开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公开方式:第一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在会议上逐项公布公开的细项内容;第二步,将公开的细项内容张贴在固定的公开栏7个工作日以上。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禁止仅以会计科目形式进行公开,确保村民知晓公开内容。农村集体进行财务公开后,要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提供开展公开工作的证明资料;

(四)公开时间:按季度(或月)公开财务收支,年末公开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

(五)公开资料:财务公开资料应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公开,农村集体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存档各一份;

(六)农村集体在规定的公开时间内不进行财务公开,或者不上报开展财务公开工作证明资料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不给予办理报账业务;

(七)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口头或书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提出,也可直接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提出。以上组织应对村民的疑问认真解释和答复,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网络监督

在县、乡镇、村三级进行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实时查询、分析、监管。

第二十八条  考核检查

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把“三资”管理列入对乡镇、农村集体干部年度考核指标,确保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十九条  资料档案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资料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村、组、社要配备专用档案柜,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建立专用档案室管理农村集体“三资”资料,各级均要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章  职责划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干部职责及责任追究

(一)农村集体党组织、政务班子职责及责任追究

1.农村集体党组织、政务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农村集体依法对集体“三资”进行管理,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合作社理事长、村小组组长为主要责任人,报账员为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制定本集体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制度做好农村集“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2)执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定期向其公布或报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情况;

3)指导、监督所属农村集体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2.农村集体党组织、政务领导班子成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的;

2)村小组未设立民主理财小组的;

3)未按规定程序流转、购建、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损害集体利益行为的;

4)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平调、挪用、私分、坐支集体收入,“白条”抵库以及擅自减免应收款项的;

5)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6)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等职责及责任追究

1.职责:

1)督促农村集体党组织、政务领导班子完善各项财务管

理制度,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2)按月对财务事项进行审查,审核、盖章所有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并追回现金,对有争议的票据,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全程监督村集体流转经营、购建及处置资产、资源等,配合乡镇、县级部门检查村集体经济活动事项;

4)监督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5)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2.不履行职责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问责:

1)发现农村集“三资”管理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

2对发现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未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3)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农村集“三资”管理混乱的;

4)未定期向村民报告监督工作情况的;

5)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乡镇职责

(一)严格组织实施本办法,认真履行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主要职责的任务,指导辖区农村集体完善“三资”管理相关制度,督促村集体干部严格按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好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集体经济效益作为考核乡镇工作的内容;

(二)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三)乡镇应根据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核、会计、出纳等岗位设置的需要,负责人员配置,以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组织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科室、站所组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小组。该组织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入股、合作等经营及签订的合同,大型资产、资源的购建,资产资源的评估和处置,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在调研、申报、组织实施等环节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清查和内部审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

(六)代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监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审查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代行农村集体会计核算,及时提供会计信息和财务公开内容,按期将财务资料归档保管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管,负责保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运行所需经费;

(三)县民政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民主监督和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业务、农村集体实施“三资”管理工作进行审计,负责对农村集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进行指导;

(六)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问责方式及执行要求

(一)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八章第三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依照职责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小组干部、集体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有违反第八章第三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合作社监事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八章第

三十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等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责令辞职等问责,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罢免。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农村集体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的,处罚当事人所发生金额的10%,罚没款作为村集体收入,发生金额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截留或挪用集体收入达到规定时限或金额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农村集体干部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和追究责任;

(五)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六)县、乡镇相关部门干部职工不履行职责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参照《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勐海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海农字〔201838号)同时废止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