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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西双版纳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来源 :勐海县勐海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8-30

2022年5月16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西双版纳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预案》,作为预案管理单位,现将《预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预案》出台背景

2006年2月,我州首次制定《预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单位;2015年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预案》进行了修订并经指挥长同意印发;2020年4月,根据机构改革后,各成员单位职责变化情况,按照州委、州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州水利局(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再次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按照《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西政办函〔2021〕87号),2022年1月,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由州水利局调整到州应急管理局,构建了新型应急管理体制,加快形成统筹协调、统分结合的大应急工作格局。2022年3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22〕14号),按照“上下衔接”的原则和机构改革后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职能新定位,原《西双版纳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水旱灾害应急体制机制需要,迫切需要根据调整后部门职能职责和应急处置新要求,对原预案进行修订,保证全州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二、《预案》任务目标

水旱灾害具有涉及地域广、财产损失大、影响社会稳定、危险性强救援困难等特点,尤其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洪涝灾害或险情,制定《预案》更好指导各级政府和部门及时有力有序有效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预案》编制依据和执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农业干旱等级》(GB/T 32136-2015)《气象干旱等级》(GB/T 20481-2017)等标准及《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预案》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等。

五、《预案》修订过程

州应急管理局认真学习领会《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原《西双版纳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0版)以及《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中暴露出的问题,结合我州实际,充分吸收借鉴《报告》中的对策建议,进一步在《预案》中细化实化措施。2022年3月下旬,起草了完成《预案》(初稿),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州防指34个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专题研讨分析,经修改完善和反复论证,在通过局内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审查后,形成了《西双版纳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送审稿)》送州人民政府审批,于2022年5月16日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六、《预案》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预案》与省《预案》在确保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更加细化了信息处置、预警预报、宣传培训和演练、预案管理、奖励与责任追究五项工作,在框架结构上更加清晰完备。《西双版纳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主要设置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信息处置、预警预报、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预案管理、奖励与责任追究、附则12个方面内容。新修订的预案框架结构清晰合理,工作衔接紧密,主体内容完备,内容上表述更加准确完整,组织指挥体系更加优化,职责分工更加明晰,应急响应机制更加健全,预案的衔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一)总则。包括指导思想、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5个分项。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包括组织机构、州防指及成员单位职责两个分项。明确了州防指、州防办、各县(市)和园区防指、乡镇农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州防指34个成员单位以及5个工作组的任务分工和具体职责。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与分类、预警支持系统2个分项。其中应急准备与分类重点强调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等相关汛前准备工作,同时要求重点抓好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工作;预警支持系统则明确了预警级别分类和升降、解除以及预警发布单位、程序、内容等工作。

(四)信息处置。包括信息共享、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和处理3个分项。水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要求有关部门要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规定了气象水文信息、工情信息、洪涝灾情信息、旱情信息、堰塞湖险情信息的报送方式、途径、时限、内容和责任追究。

(五)预警预报。包括预警分类分级、预警发布、预警响应、 预警调整、预警解除5个分项。说明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情形,规定发布权限、发布方式、预警对象、信息反馈、信息通道保障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解除预警。

(六)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机制、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相关灾种处置、指挥和调度、抢险救灾、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信息报送和处理及发布、应急结束12个分项。重点说明启动各类响应的标准、行动响应和应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的措施等。

(七)后期处置。包括救灾救助、物料补充、修复重建、总结评价、保险理赔5个分项。要求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八)应急保障。包括通信保障、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技术保障3个分项。具体细化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供电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治安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等,确保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各项工作相互支持、协调推进。

(九)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宣传教育、培训、演练3个分项,旨在提高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水旱灾害的指挥、协调、配合、响应、救援能力,通过加强防汛抗旱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能力。

(十)预案管理。规定常态情况由州应急局负责每 5 年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对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也可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州政府批准执行。

(十一)奖励与责任追究。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定义、预案解释部门、预案的实施3个分项。对雨量、洪水、干旱、农业旱情、因旱饮水困难、城市干旱缺水率、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等进行定义和标准划分;规定了预案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七、对《预案》修订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与省《预案》的区别

1. 工作原则,增加了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内容,更加详细地说明坚持各项原则的必要性和有关工作任务。

2. 在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部分,按照管理层级和有关职责,未将州能源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铁路、通信管理部门单独列为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协调联系。增加发生或预判将发生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视灾险情和启动响应时设立指挥协调、宣传报道、抢险救援、专家指导、综合保障5个应急工作组。

3. 预防和预警部分,增加汛前准备、预警准备、预警支持相关内容。

4. 将信息处置作为专门章节,丰富、细化、重点强调信息共享以及各类灾险情信息报告等相关工作。

5. 将预警预报作为专门章节,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全州水旱灾害特点,重点分为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江河湖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规范部门负责的预警区域、级别,并按权限发布,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升预警响应反应,提高灾害防范应对水平和能力。

6. 将宣传培训和演练作为专门章节,强化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自救互救能力提升,增强全社会民众防灾避险意识。

(二)与2020年版《预案》的区别

1. 增加了预警预报1个章节,由9章增加至11章,1-12章分别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信息处置、预警预报、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预案管理、奖励与责任追究、附则。

2. 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指导思想。强化党的理论指导业务实践的引领。

3. 提升了组织指挥体系级别,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担任。指挥长由常务副州长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州应急局局长、州水利局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州森林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明确乡镇(街道)、农场防汛抗旱基层组织和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设立,并负责本区域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调整至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州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局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州水利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增加州气象局为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厘清了防汛抗旱指挥部与自然灾害应急委、水利局与应急局的关系。

八、《预案》修改后的特点

(一)对应和体现了新情况、新形势。一是构建新型应急管理体制,指挥机构力量更加强化。指挥部设防汛抗旱总指挥和双指挥长,成员单位为34家,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州防办调整到应急局,加快形成统筹协调、统分结合的大应急工作格局。二是更加适应新的水旱灾害形势。面对极端天气多发频发的趋势,特别体现了极端天气下突出预警响应的作用,修订后的《预案》,应急管理体制更加完善,灾害处置更加高效,大灾应对更加充分,资源配置更加优化。

(二)更实用、更易操作、更顺畅。《预案》细化实化指挥长和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响应机制、行动措施,量化预警和应急响应启动的标准,增强了实用性、可操作性。

九、《预案》名词术语

(一)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二)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三)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四)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五)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续15天以上。西双版纳州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

轻度困难

中度困难

严重困难

特别困难

困难人口(万人)

6-12

12-18

18-24

≥24

(六)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Pg=[( QZ-QS)÷QZ]×100% 

式中: Pg——城市干旱缺水率(%);

QZ——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QS——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

5<Pg≤10

10<Pg≤20

20<Pg≤30

Pg>30

(七)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八)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九)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