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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

作者 :佚名 来源 :转发http://www.ynmh.gov.cn/6.news.detail.dhtml?news_id=36355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1-27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