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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教】草乌附子类中毒,要警惕!

作者 :佚名 来源 :勐海县中医医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08

秋冬季是人民群众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高发季节,为防止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和各类聚餐活动引起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和生命安全,利民卫生院提醒广大群众不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严防中毒事件发生。

一、正确认识有毒中药材:草乌、附子

 

 

草乌花朵

 

草乌植株

 

草乌根块

 

黑附片

 

二、草乌、附片药理特性及中毒风险

 

 

草乌、附片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属于剧毒类。纯乌头碱0.2mg即可使人中毒,3-5mg即可导致死亡。《中国药典》和《云南省中药材饮片标准》规定,炮制后的草乌每日用量限于39克、附子315克,而且必须先煎久煎,使毒性极强的双酯型生物碱转化而降低毒性。但是,目前家庭或邀约亲友共同煮食草乌、附子时,一是直接用毒性极强、未经炮制的鲜药材;二是用量远远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用量;三是煮食过程均不能使毒性成分完全转化,因此发生中毒的风险极高。

 

三、草乌附子中毒急救处理

 

 

 

如果不慎食用了含有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食品的患者,应立即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并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保护好现场,封存相关物品备查。

 

四、草乌附子中毒类中毒的预防与控制

 

(一)根据现行中国药典有关规定:

1、每人一次食用不能超过1.5克至3克;

 2、有心脏病史的患者食用草乌时要谨慎;

 3、食用草乌时,忌酸、冷、甜食品,更忌豆类食品,吃完后不能喝凉   水,不要迎风;

 4、食用草乌后,如出现口舌发麻、全身麻痹、发胀、心慌、呕吐、手足痉挛、心率紊乱等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二)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片为原料的食品;

(三)严禁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婚丧宴请和会议涉及集体用餐等加工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

(四)严禁集体食用加有草乌、附片等毒性药物原料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再次强调,请注意!!!

坚决抵制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行为!

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草乌、附子的毒性,加之很多家庭煮食草乌时,大多直接采用毒性极强、未经炮制的生草乌,炖煮过程凭经验、凭感觉,且出于进补的心理,往往会多吃,进食量远远超过药典规定用量,稍有不慎,极易出现中毒反应。

强烈呼吁消费者不采、不买、不卖、不私自加工、不聚众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保持良好生活习惯 增强体质!

消费者不应迷信民间通过擅自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风俗习惯,而应通过树立食物多样、膳食均衡、适量饮食的健康饮食理念,按照自身体质状况坚持适度体育锻炼,多做户外活动,少做低头族,同时保持愉悦心情等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身心健康。

妥善保管 有效防范!

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若身体确实需要服用草乌、附子,应到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产品,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家中存放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时,要特别做好标签标识,并单独妥善存放,防止误用误食。家庭不要随意自制草乌泡酒或药酒,并谨记只能用于外敷和外擦,不能当作普通泡酒、药酒饮用。

误食中毒 立即救治!

不慎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不要自行处理和服药,应立即催吐,并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就诊后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食用草乌的数量,并提供剩余草乌(附子、附片)样本,便于医生快速明确诊断,赢取最佳救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