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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巡促教 以案促学” ——勐遮镇开展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巡查工作

来源 :勐海县勐遮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3-18

当前,正值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和春耕备播时节,烧荒、烧秸秆等野外用火行为不断增多,火灾风险呈上升趋势,森林防火形势严峻。

以巡促教以案促学专项检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省、州、县森林防火会议精神及有关规定,扎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增强群众防火安全意识。近日,勐遮镇综合执法队积极联合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综合执法大队、镇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开展野外火源治理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

巡查组先后抽查了曼洪、曼燕、曼扫、曼伦村委会的防火卡点、巡查和宣传情况,要求参与森防工作人员,要清醒认识当前火险形势,时刻绷紧森林草原防火这根弦,全面压紧压实防火责任,确保辖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县林业和草原局综合执法大队就巡查过程中发现火情现场边执法、边讲解。重点明确当场处罚相关事项、规范执法流程、规范填写执法文书、取证技巧等对镇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指导。以“跟练式”执法巡查,有效增强了执法人员的实战能力,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

 

下一步,勐遮镇综合执法队将坚持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到责任到位、巡查到位、宣传到位,抓好火源管控,做到防患于未“燃”,为辖区人民群众把好生命关、财产关、安全关,以各项有效措施,全力守护好辖区的“金山银山”。

森林防火行政处罚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2024313,县林业和草原局综合执法大队、镇综合执法队及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在曼伦村委会巡查过程中,发现曼迭小组村民岩某某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焚烧自家稻田周边竹林地,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因扑救及时,无林木损失和人员伤亡。

【处理情况】森林防火期内,岩某某私烧竹林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313日,勐遮镇综合执法队对岩某某给予警告并进行当场处罚200

【警示提醒】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荒、烧秸秆、烧树叶、燎地边、焚烧垃圾等行为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均属于违法行为。过火面积30的,构成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提醒广大居民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提高森林防火责任意识,坚决抵制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勐遮镇综合执法队(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提示:

当前正是森林草原防火期,天干物燥,容易引发火灾,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高发频发态势,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村民引以为戒,高火险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森林防火区及野外禁止下列行为,违者将依法查处:

一、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烧稻草、烧田埂、烧秸秆、烧草木灰、烧炭窑、烧果园杂草;

三、严禁野外吸烟、乱扔烟头;

四、严禁烧山狩猎、烧蜂、熏蛇鼠、野炊;

五、严禁燃放烟花、鞭炮、点孔明灯;

六、严禁其他一切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