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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转载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政法处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5-07
4月30日,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管国芳说,《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5章48条,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法律责任等。其中,明确提出了“将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
为统筹解决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问题,《条例》规定,应由省政府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条例》明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教育振兴、民生保障、法治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理论研究、民族关系和谐等方面,并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态文明建设、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等作为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为进一步营造全省民族团结良好氛围,《条例》规定,每年的1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同时,各级政府应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
“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是当前的重要任务。”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李正洪表示,有关部门将着手谋划、加强调研,尽快编制好新一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及其测评指标、考评体系。
同日,省民族宗教委、省通信管理局向全省4800万手机用户发送了《条例》施行的短信宣传提示,积极营造全面宣传、全力推进、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