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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规定普及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等重大决策部署
来源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0-15
《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有: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等重大决策部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云南各民族优秀文化。
《条例》规定,社会科学普及采取的形式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盲文编写和制作图书、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等出版读物。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下列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散布包含性别、地域、民族、种族、宗教等歧视内容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