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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民宗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06-15

勐海县民宗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 重要事项公示 重点工作通报 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 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1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和民宗局工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结合县民宗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

第四条  公示的主要事项:

(一)由县民宗局牵头起草,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及民族识别、民族成份更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撤消等政策和规定;

(二)全国、全省、全州、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和宗教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三)民族团结教育基地、民族团结示范村、兴边富民示范点和民族民间艺人、传承人、宗教教职人员等的认定和命名;

(四)由县民宗局系统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

(五)公务员招录、人事任免、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由县民宗局承担,县人民政府要求公示的重要事项,按县人民政府要求执行。县民宗局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提出,报经局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特别重要的事项,报局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六条  重要事项公示的主要途径:

(一)县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电视、广播、报刊等;

(三)县民宗局工作简报。

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八条  公示期限根据公示事项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九条  公示事项承办股室要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要采取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十条  公示事项承办股室要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局办公室,由局公室汇总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公示事项承办股室要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