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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勐海县民宗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06-15

勐海县民宗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 重要事项公示 重点工作通报 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 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1号)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推动工作落实,提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县民宗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职能职责,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各股室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第四条  通报的主要事项:

(一)由县民宗局牵头,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及民族地区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二)由县民宗局牵头,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及民族地区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四)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参与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由县民宗局承担,县人民政府要求通报的重点工作,按县人民政府要求执行。县民宗局拟通报的重点工作,由承担具体业务的股室提出,报经局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特别重要的工作,报局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六条  重点工作通报的主要途径:

(一)县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电视、广播、报刊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县民宗局工作简报。

第七条  常规性的重点工作按季度通报,通报工作于重点工作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  县民宗局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县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并事先公布在线访谈的时间和内容。

第九条  承办通报事项的办公室要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反馈的信息,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切实解决在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对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