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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傣文使用的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06-11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傣文使用的公告
语言、文字是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尊重和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是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中有关民族自治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以及《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使用傣文的通告》、《关于会标、布标使用傣、汉两种文字的通知》、《关于广告、门牌、交通道路指示牌等规范使用傣汉两种文字的通告》等文件规定,对我县加强傣文使用作出如下公告:
一、傣文使用的范围
1、全县辖区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名称、牌匾、公章、文件头、会标、布标,一律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2、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标题,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3、公路、航运、边境口岸、车站、港口码头的站名和路标,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4、旅游景点、宾馆、酒店的名称、牌匾(包括霓虹灯)、简介,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5、街道店铺、个体门市的名称、牌匾,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6、运输车、客运车、出租车及其公司的名称,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7、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凡使用文字的,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二、傣文使用的办法
(一)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傣文翻译的指定机构。需翻译使用傣文的机关、部门、单位或个体,必须由县民宗局翻译认可后方可制作。傣文的制作必须由电脑制作喷写或刻制,不得随意书写。
(二)工商、城建部门对各广告、装璜公司制作的广告、门牌等进行检查,不得悬挂不使用傣文的广告、标语、门牌等。若有使用傣文有误的,限期在15日内改正或重新制作,逾期不改的给予摘牌处理。
(三)县民宗局负责对傣文的规范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公章刻印;县司法局负责执法宣传;工商局负责督促店铺、门市、广告、装璜公司等牌名;县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点、宾馆、酒店的名称、简介等;县建设局负责城市建设、公共设施。
(四)加强使用傣文工作,达到全县辖区自觉、习惯、规范地使用傣汉两各种文字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