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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勐海县民族学会的管理办法

来源 :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7-08

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勐海县民族学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县民宗局)对勐海县傣学研究会、勐海县哈尼族学会、勐海县拉祜族学会等(以上简称县级民族学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促进县级民族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 2 6 日修正版)《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 号),参照《西双版纳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西双版纳州傣学研究会 州哈尼族学会等6个少数民族学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民宗字〔20241号),特制定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勐海县民族学会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民族学会是指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县民宗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辖区内在县民宗局备案的其他各级民族学会的分会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民族学会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州委、州政府和县民宗局的有关制度规定,建立自律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民宗局对县级民族学会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县级民族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

(五)支持县级民族学会组织在勐海县举办传统节日活动,争取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县级民族学会换届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五条 县民宗局对县级民族学会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一)民族宗教股负责县级民族学会的日常联系和综合协调,对县级民族学会换届、变更和注销登记、年度检查等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服务;

(二)财务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民族学会财务工作,做好补助经费的审核划拨及跟踪检查管理。

 

第三章 民族学会职责

 

第六条 县级民族学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全面加强以下工作:

(一)全面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推动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发挥好县级民族学会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中的引领作用和联系各族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县内有关社会团体和各民族群众,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畅通表达途径,协调沟通机制,协助政府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的研究。

)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各族群众,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融入勐海县各民族传统节日活动,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强化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对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办媒体和联办媒体严格管理,对发布信息、刊发文章等严格审核把关。

动员引导会员极响应中央号召、扛起使命担当,胸怀“国之大者”,情系“民之关切”,本着“主动参与、自愿投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发挥民族学会在产业振兴、促农增收、科技助农、文化体育、环保生态、卫生健康、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移风易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共同富裕同舟共济、携手并进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征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民宗局按照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到县级民族学会的工作补助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民族学会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捐赠资助或开展科研、公益项目合作,邀请境外人士和社团组织参加境内活动,按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第九条 县级民族学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县级民族学会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核实,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十条 县级民族学会实行报告制度:

(一)重要的人事变更、机构变化、重大节庆活动、重大 学术活动、跨区域学术活动,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开展有关活动、接受大额捐赠及其他重大事项,提前30个工作日报告县民宗局。

(二)举办展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管理规定,提前15个工作日报县民宗局备案。

(三)每年底向县民宗局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民族学会要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年会,向会员报告工作。理事会任期届满必须按时组织换届,有特殊情况的,延时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五)县民宗局从资金和政策方面鼓励和支持各民族学会印刷、出版民族文化书籍。

(六)县民宗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会交流会,或者分别深入各民族学会调研,除加强交流以外,梳理问题和困难,并根据梳理出的困难,向上级争取更有利于学会发展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七)县民宗局支持各个学会设立专家库,对涉及民族文化的书籍资料、文艺歌舞,对外宣传展示的民俗活动等由专家进行严格的指导审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民宗局适时对县级民族学会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查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年度未开展活动的或者未经报批私自开展活动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县级民族学会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县民宗局名义发通知举办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参加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县级民族学会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举办重大活动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的。

第十二条 县级民族学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县民宗局责令纠正。超出业务主管范围,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