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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信息公开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2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信息公开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5〕42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公平就业的要求,健全我省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主要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含毕业及毕业后一年的毕业生,下同)工作机制,确保国有企业人员在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工作中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有关精神,就我省国有企业人员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应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有企业(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招聘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及毕业后一年内的毕业生),除涉密等不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国有企业在招聘应届毕业生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扩大选人用人的范围,积极促进公平就业。

(二)国有企业须制定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度,明确招聘计划、招聘程序、信息发布、招聘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招聘计划不得缺少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时间安排及招聘方式等内容。

(三)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含企业进校园招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不得缺少招聘数量和岗位条件,报名方法,考试或考核方式和时间(时限),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结果的告知范围和方式,拟聘人员公示渠道,咨询方式以及投诉方式。

(四)国有企业要按照企业所属层级在相应的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的,视同在本级政府网站发布。国有企业除了在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外,还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其他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发布招聘信息,但其内容须与在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所发布的招聘信息保持一致。

    (五)国有企业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以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时间为准,报名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时间,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六)国有企业要尽可能提供网络、现场等多渠道报名方式,降低应聘人员的应聘成本。应聘人员要诚实守信,提交个人信息要真实客观,遵守国有企业的招聘纪律。国有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应聘人员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防止应聘人员个人信息泄露。

二、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应坚持公平公正

(一)招聘条件中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户籍、婚姻状况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国有企业可自行组织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的考试、考核工作,也可委托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同一批次招聘中,不得降低或提高已公开发布的招聘条件。当次公开招聘发布的岗位未招满或者需要增加招聘数量,必须在招聘工作结束后另行组织公开招聘。

(三)国有企业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与应聘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到招聘公正的企业负责人或者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四)国有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在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五)国有企业要在本单位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对招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信息不得缺少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及专业以及得分情况等内容,并同时公布本单位纪检部门举报监督电话和通信地址,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应聘者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公示人员存在问题的,可以实名向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反映,由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作出处理。

(六)国有企业在招聘工作结束后,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健全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监督检查机制

(一)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应聘者认为国有企业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但没有公开发布,或招聘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聘者或者其他人员可以实名向国有企业所属层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核查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约谈国有企业负责人,或者在有关媒体及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曝光。

(三)国有企业存在未按公布的招聘流程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过程中存在违反回避规定等违规行为,或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内部交易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聘者或其他人员可实名向国有企业纪检部门投诉,由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有企业未依法与被录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被录用人员可以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开辟国有企业人员公开招聘信息发布专区,确保本级国有企业人员公开招聘信息能够得到及时发布。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工作,广泛宣传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好本级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工作,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