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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须知2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1-02
1.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要求。《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即,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属于依照诸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明确规定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外,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可以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法》对免除登记的情形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就“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有关部门还在研究,有待进一步明确完善。如有经营者咨询,请告知工作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依法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凭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在线上和线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2.登记的基本原则。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申请登记为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严格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办理。仅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照既有规定办理登记。
3.对于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1)对于不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仍按照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办理,经营者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2)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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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明确提出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现阶段,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申请人,请登记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应在电子商务平台先拥有属于其自己的网络经营场所或网店店铺,再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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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港澳台居民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以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
各地应依照实际情况,按照本地区对于常住、暂住及流动人口的管理规定,使用身份证、居住证等载明的住址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信息确定登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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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为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相关材料由申请人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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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时,应填报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和网络经营场所网址(如,某某平台:https://www.a1b2c3.com/id22a4b71; 某某平台:www.a3b2c1.com/shop7122a1,其中“https:// ”或“http://”可不写)。申请人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填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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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中作出承诺,明确表示“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签字。登记机关可直接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承诺栏中增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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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核准设立后,在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一栏中应加载申请人填报的网络经营场所网址(格式统一为“XX平台:店铺网址”),对于经营者在多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相关经营场所登记的,登记机关将其多家网络经营场所信息记载在其营业执照上。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事项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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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按照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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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依法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4.关于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为便于公众有效识别和营业执照显示,网络经营场所的网址应简短(使用短链接、短网址)、唯一,网址内用于标明具体网店的部分应使用无意义的数字或字母组合。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部分平台已给出明确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样例”(附后),请告知工作人员,现阶段若申请人能够提供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以为其办理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拼多多:(经营场所统一标注:“拼多多平台:”+ 店铺网址)
微店:(经营场所统一标注:“微店平台:”+ 店铺网址)
淘宝:(经营场所统一标注:“淘宝平台:”+ 店铺网址)
58同城:(经营场所统一标注:“58平台:”+ 店铺地址)
5.《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样式)》和《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样式)》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样式)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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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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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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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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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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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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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经营者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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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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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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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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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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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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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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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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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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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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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字号(请选用不同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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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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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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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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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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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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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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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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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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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某某平台:www.a1b2c3.com/shop22a4b71;
某某平台:www.a3b2c1.com/shop7122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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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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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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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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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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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此句由经营者在本栏中填写)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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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样式)
兹证明×××(身份证号:×××)在×××平台上经营个人店铺属实,店铺信息如下:
店铺网址:______
特此证明。
×××电子商务平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