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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清理整治烟草广告 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1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为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净化我县广告市场环境,近日,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烟草广告专项检查。此次工作的重点是全面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户外等领域发布烟草广告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通过清理整治烟草广告,进一步推进创文创卫工作,同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净化广告环境。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拉网式排查,以校园周边,交通主干道等为重点区域,重点检查是否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是否向未成年人推送烟草广告。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整改。执法过程中,为商家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引导烟草零售商户禁止发布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广告,加强零售商户的法律认知,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同时,严正提醒商家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要求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此次共计检查营业商户共计21户,发现有粘贴广告7户,责令整改7户。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督促烟草零售商户自觉落实好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烟草制品及新型电子烟的违法广告行为,积极消除新型烟草和烟草制品广告对社会公众的误导及影响,保障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构建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