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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29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定的监督,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讨论和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各单位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制审核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三)重大行政处罚;

(四)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不予行政许可、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他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涉及第三人利益且该第三人已在我局投诉或备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涉及公共利益应当或者需要经过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本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扣押价值10万以上财物的事项;

(二)查封场所、查封设施将导致市场主体停产停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的行政行为所作出的执法决定;

(三)人大、政协机关交办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或建议涉及的行政行为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或者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涉及的行政行为所作出的执法决定;

(五)本机关负责人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承办机构在该执法事项调查或处理终结,提出执法决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材料和证据、调查或者审查终结材料、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一并送法制机构审核。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该于决定作出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承办机构送审材料齐全的,法规科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承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方式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采取听证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本机关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该事项是否有管辖权;

(二)作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承办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承办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四)行政相对人或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五)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六)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行政许可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十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必要,是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是否有明确的期限,是否书面告知当事人;

(十二)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审核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意见;

(二)对执法主体不适格,承办人员无执法资格、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补正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建议修改补正;

(五)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但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调整修正;

(六)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七)对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已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建议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中发现承办机构的相关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可以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送承办机构。

法制机构在法制审核中发现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法制审核建议书报送分管领导和机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制审核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采取听证方式审核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认为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疑难案件评审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提请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时间不计入法制机构审核期限内。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连同送审材料回复承办机构随卷归档,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

第二十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要求复核一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送交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复核意见的,应当提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由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20日内,承办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相关材料送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在10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后果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