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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宣传(六)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25
税法知识宣传(六)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风险提示:
(二)个人转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 [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出租方缴纳的增值税)]-可扣除费用×10%。
1.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即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出租方缴纳的增值税:即转租方向房主支付租金收入时缴纳的增值税。
4.可扣除费用:按以下顺序扣除:(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不含增值税);(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小于等于4000元时,法定扣除费用为800元。每次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大于4000元时,法定扣除费用为租金收入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