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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 昆明海关关于执行《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14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为指导各地做好取消加工贸易审批后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自2017年1月1日起,负责当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为企业出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二、2016年9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新版系统继续延用现有系统网址,“主管部门”登录管理端:http://jmsa.ec.com.cn/gocjmdc;企业登录企业端:http://jmsa.ec.com.cn/jmdc管理端和企业端用户可凭原系统账号登录新版系统。
    三、“主管部门”接收到企业提交的网络及书面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和相关附件后,应及时认真履行核实查验职责,防止“无场地、无设备、无人员”企业利用加工贸易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四、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涉及“通过有关部门管理认证情况”,商务部暂未统一规定文件内容,经请示商务部外贸司,“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请生产企业提供证明其履行了环保、消防、职业安全、社保等社会责任文件材料(如:许可证、验收批复、认证等等)。
    五、“主管部门”对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核查属实后,须及时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并在“主管部门”网络管理端口上通过。为便于了解掌握全省情况,请各“主管部门”将为企业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一份寄我厅外贸处。
    六、在 “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时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在网络填报、打印,并签字、签章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纸质材料;
    2.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等(须企业签章);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新办企业免);
    4.生产企业证明履行了环保、消防、职业安全、社保等社会责任的文件材料(如:许可证、验收批复、认证等等);
    5.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在收到企业提交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时,企业凭“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及企业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八、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等转内销的,企业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九、在使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7870108)。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发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外贸处联系(电话:0871-63210029)。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时遇到问题可与昆明海关关税处 陈扬文联系(电话:0871-63016252 )。

    特此通知。

                          云南省商务厅                                                          昆明海关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