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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2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公益性农产品
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17〕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精神,为加强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管理,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推进全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保供、稳价、安全、环保等公益功能,现就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结制度创新和政策落实情况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总结全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现场会有关部署落实情况。一要统计本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情况。二要总结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制度创新和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法律法规保障、建设运营标准、公益类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及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支持政策。 二、评估首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 对31家首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开展评估,全面掌握市场建设运营和公益功能发挥情况,作为动态管理依据,符合要求的保留示范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资格。重点总结市场投资、运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发挥情况,助力扶贫脱贫、促进农民增收等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进一步总结、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模式,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推荐第二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 (一)推荐范围。 本地区发挥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较为突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零售企业。 (二)推荐条件。 1.辐射带动和便民服务能力突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是符合《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试行)》的大型一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地处重要流通节点或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具有较强的跨区域辐射功能(辐射10个省以上),市场占地面积100亩以上,2016年度农产品成交额不低于20亿元。农产品零售企业应有不少于5个零售网点,生鲜农产品年营业额不少于3亿元,单个网点服务半径500-800米,经营不少于30种生鲜农产品。制定生鲜农产品采购标准,执行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每天公布检测结果。 2.公益功能保障机制健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及政府监管机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与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签署承诺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3.提供平价公共服务。农产品批发市场鲜活农产品综合收费水平低于本区域或本省非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平均收费水平20%以上,市场内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10种左右鲜活农产品价格低于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监测价格的10%左右。农产品零售企业各经营网点每天销售不少于5种平价农产品,在店内显著位置标示,同时展示本地物价监管部门发布的平价菜指导价格和市场平均价格,主动接受消费者及有关政府部门监督。 4.发挥公益功能实效明显。自2016年以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企业在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方面较好发挥了公益功能,并提供具体事例。 (三)推荐要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本地农产品流通实际情况,围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民生保障能力,重点考察市场“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三大机制建设,以及“保供、稳价、安全、环保”四大功能发挥情况,对有关农产品市场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推荐不超过2家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3家零售企业。商务部将请第三方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市场进行评估,择优确定第二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 四、材料报送要求 请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政策落实情况表》(附件1)、《首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批发)评估表》(附件2)、《首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零售)评估表》(附件3)、《第二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批发)推荐表》(附件4)、《第二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零售)推荐表》(附件5)及有关材料(包括市场基本情况,企业章程、合作协议、承诺书等公益功能实现制度文件及发挥公益功能的具体事例等,首批示范市场已报送材料可不重复提交)电子版和纸质文件(3份)报送商务部。 联系人:市场建设司 王妍妍 电 话:010-85093690 传 真:010-85093695 邮 箱:jsbiaozhunchu@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