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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单位清查阶段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2-22
关于开展单位清查阶段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为迎接省、州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县单位清查阶段进行质量抽查验收,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单位清查阶段质量抽查验收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州经济普查办下发的《关于开展单位清查阶段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县经普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单位清查阶段质量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全县单位清查阶段质量自查工作,由县经普办统一部署,各乡镇经普办组织普查工作人员对所辖普查区内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抽一个普查区)进行自查,县经普办把电子录入单位清查底册表返回给各个乡镇,乡镇经普办以此表对各普查区逐一比对,查缺补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质量自查工作。
二、时间安排
各乡(镇)及黎明公司经济普查机构自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组织普查工作人员开展单位清查阶段质量自查工作,县经普办统一安排自查时间为2008年12月18—25日。
三、自查对象及范围
按照省、州经普办对清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县经普办将对乡镇进行清查质量检查,各乡(镇)及黎明公司对全部普查区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比对;对乡(镇)驻地普查区的所有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比对。另外,普查员选聘资料、清查底册整理资料、普查区划分资料和各普查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查单位数等相关资料完整情况均为自查范围之内。
四、相关要求
(一)按时上报自查情况。各乡(镇)及黎明公司经普办必须在2008年12月25日前把自查情况以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报送到县经普办。
(二)提高认识,重视质量。清查工作是确定调查总体,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关键环节,是普查中最基础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普查质量,各乡(镇)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清查阶段质量控制和自查工作,以扎实的工作迎接上级的质量检查验收。
(三)严肃纪律,依法普查。要严格清查阶段质量把关和工作纪律,任何人不得篡改经济普查资料,不得指使申报人弄虚作假,违者将依法查处。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字〔2008〕28号)精神,上级经普办同时对清查阶段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情况开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普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使普查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勐海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