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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统计局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及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来源 :云南省统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02-01
云南省统计局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及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及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维护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及信息公开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履行《云南省统计局服务承诺书》的有关要求。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新闻发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统计信息新闻发布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政府统计机构各项工作成果和政务信息活动。
统计信息公开是指政府统计部门以统计公报、新闻发布会、专刊、统计年鉴、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及公众公开发布统计信息及资料的活动。
在“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参照执行《云南省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和《云南省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云南省统计局是云南省政府统计信息的法定管理机构,其下设的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是统计信息、统计新闻、统计资料具体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及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的统计信息新闻及资料信息的宣传导向和服务导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扩大统计宣传和服务的范围,坚持为科学发展服务,坚持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服务,坚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坚持为满足社会公众关心、关注和了解统计信息新闻及资料的需要服务。
(二)努力维护统计信息新闻及资料信息的真实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实施的统计方法制度,按照求真务实的基本原则,认真进行统计信息及资料信息的调查、搜集、整理、审核、评估等各项工作,确保政府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科学性和及时性。
(三)严格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发布统计信息新闻和公开统计信息。云南省统计局各处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发布统计信息新闻及主动公开统计信息须经省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审核、评估、批准;依申请公开的统计信息,需经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照相关保密工作规定审核同意后,各处室以申请人要求的适当形式提供。
第五条 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及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原则:
(一)报批的原则。即统计新闻发布材料及统计信息公开资料应先上报局领导审定批准,新闻发布会材料要报送省政府新闻办审核备案后,再向社会公众发布。
(二)归口管理的原则。即统计新闻及资料应由综合处统一向新闻媒体提供,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六条 云南省统计局确定并报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的新闻发言人为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指定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受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发布经批准的统计信息新闻。
第七条 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及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统计公报和季度统计报告
(二)统计数据
1.国民经济主要指标进度统计数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年度统计数据
(三)普查公报和专项调查统计公报
(四)《云南省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和《云南省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中规定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及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报送给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资料。
(二)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或者授权举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发布统计信息新闻并负责回答记者的提问。
(三)云南省统计局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接受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或者来访。
(四)云南省统计局综合处组织撰写的统计信息新闻稿件经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后,提供给新闻媒体机构向社会公布。
(五)在云南省统计局对外门户网站(“云南统计信息网”)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统计信息及分析资料。
(六)以印刷纸介质形式刊发《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公开出版图书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云南统计年鉴》、《云南领导干部手册》等统计信息资料。
(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统计信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申请,填写“统计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照相关保密工作规定审核同意后,以申请人要求的适当形式提供。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统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统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及资料信息公开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云南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及信息公开配套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云南省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每年拟定“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新闻办备案,组织撰写新闻稿件,报经省统计局负责人同意后,提供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三)省统计局各处(室)发布计划外的统计信息新闻,须报经云南省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主管局领导审定,报省政府新闻办批准备案后方可发布。
(四)在“云南统计内部信息网”及其各处室网站上公开的统计信息的管理按照《云南省统计局内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五)全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公开涉及全省性的统计信息、资料的,须报省统计局评估、核定和批准备案后方可公开。
(六)由省统计局提供各新闻媒体发表的全省统计信息、资料、新闻的稿件,须要求各新闻媒体注明出处及归属权,标注“云南省统计局提供”的字样。
(七)除云南省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和云南省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以外,云南省统计局各处室和下属各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云南省统计局”或“云南省统计局某某”的名义,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新闻。省统计局各处室和下属各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向境外和境内国外驻华机构提供未经正式公布和出版的统计信息。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各州、市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及资料信息公开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省统计局所属各项普查、专项调查办公室对社会发布普查公报、专项调查公报及信息公开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统计局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及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云统发〔2008〕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