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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养老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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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4-21 07:34
  • | 部门解读 


海政办发〔202377

 


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机构管理,强化养老机构服务职能,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对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将《勐海县养老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0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养老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27号)精神,促进养老服务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公正、规范的综合监管制度。

登记备案监管

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20〕第66号)等标准规定。

(一)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后,应在收住老年人10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办理备案,民政应会同有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管理有关条件的,应即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未按期整改的,应联合有关部门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

(三)监管。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在开展社区或居家上门服务前,应向实施备案的县民政部门书面报告服务工作方案,严禁开展服务方案以外的活动。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对登记后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未达到条件的,由县民政局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法查处。

服务质量监管

压实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人员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县民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责令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涉嫌违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会同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会同县市场监管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负责医养结合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管理、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康复护理服务等监督管理。

三、从业人员监管

规范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配备,原则上按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不低于3:1轻度失能老年人不低于6:1自理老年人不低于10:1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初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开展上门服务时应2人以上同行。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社会工作、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认真开展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与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强化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监督,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列入行业禁入黑名单。

四、运营秩序监管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安全规范运行保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妥善保管值班值守、安全保卫、巡查检查、紧急呼叫等原始资料,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90天。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入院评估制度,加强老年人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家庭情况评估,精准做好服务。建立服务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场地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享受过政府补助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自享受补助之日起,5年内不得改变其土地、房屋用途。

五、资金监管

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助资金、医保基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重点建设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涉及使用财政、医保、长期护理等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财政、医保资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行为。

六、收费监管

民政会同发展改革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机制,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要强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管理。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落实对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形成机制;研究制定规范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安全监管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指导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应及时向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养老服务机构所处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次生灾害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八、权益维护监管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条例规定,积极防范和处置以“会员卡”“预付费”等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风险。县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涉嫌非法集资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民政、金融、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行政处置;涉嫌犯罪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严厉打击寻衅滋事、侵犯伤害老年人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县民政局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退出养老服务领域的机构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九、强化信用监管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应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十、推行智慧监管

“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依托“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

 

十一、推进标准化建设

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行业标准规范,切实推动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宣传推广养老服务领域标准,督促养老机构学习标准、落实标准。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示点创建活动,持续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