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规〔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勐海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86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勐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以勐海城区为中心,东至曼尾村委会曼恩;南至曼袄村委会曼两、曼先、曼贺村委会曼丹竜、曼丹囡、回贡老寨;西至219国道原勐海米酒厂,曼真村委会曼扫、曼真、曼嘿、曼打傣;北至曼短村委会曼腊、曼峦腾(详见附件图),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由公安机关许可。
三、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附件:勐海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