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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 勐海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办规20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直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经20201230日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勐海县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西双版纳州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对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资源进行巡护、值守及辅助管理的管护人员。主要包括利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聘用的护林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及其他利用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草原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等资金聘用的护林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县(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护责任单位应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资源管护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负责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和资金建立全域覆盖、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的管护体系;根据资源总体分布统一划定管护责任区;制订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管护方案,分解分配乡镇和国有林业单位年度管护任务、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与辖区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林业企业等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状),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范围内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负责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保护区内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根据制定的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负责与辖区内管护站(所)签订林业和草原生态资源的管护责任书(状),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管护责任单位是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主体,管护责任单位应当采用选派或者聘用护林员完成相关管护工作的方式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 国有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六条 护林员职责

    管护责任单位聘用护林员从事管护工作,护林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内的动植物资源等进行巡护、值守,并做好巡护记录或值守日志

    (三)协助县乡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管理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巡查并报告火情火灾或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或异常死亡、毁林种植养殖等情况,及时制止或报告偷砍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侵占林地湿地草地、人畜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毁坏宣传碑(牌)、标志碑(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四)做好管护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县、乡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调查处理各种涉林案件。

    第七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到户的林地,在林权权利人自愿基础上可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管护,履行管护责任。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管理优势,制订村规民约,切实加强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等资源的管护工作。

    第四章  护林员聘用与解聘

    第九条 管护责任单位是护林员聘用的主体单位。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权属地块护林员的聘用主体与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对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林业单位作为国有权属地块护林员的聘用主体采用选派职工担任或者对外选聘的方式聘用护林员,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对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集体经济组织聘用护林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在所辖范围内履行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五个环节的选聘程序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在驻地、村民委员会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申报: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驻地、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聘用: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履职的拟聘用护林员,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与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

    (二)国有林业单位聘用护林员的,由本单位组织在所辖范围内履行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五个环节的选聘程序

    (三)生态护林员选聘按照《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承包天然林管护任务的企业延伸管护集体权属地块的,按照集体经济组织聘用护林员的选聘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有参与管护工作的意愿,能正确理解政策、法规,并具有宣传、书写表达能力;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熟悉当地林情社情村民,能够掌握运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

    (五)村委会一级干部不得兼任护林员一职。

    第十二条 解聘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解除管护协议予以解聘

    (一)监守自盗毁坏资源的;

    (二)长期脱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三)管护责任区一个月内发生火灾2起或脱岗发生火灾1起的,发生非法占用农业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林业案件但故意隐瞒不报,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五)违反管护协议,或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护林员参与黄、赌、毒,泄密,扰乱社会治安性活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辞退。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的管理方式和管护协议“一年一签”的形式,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解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四条 管护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制订相关的管护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区的管护要求、管护方式、管护成效标准,确定护林员工作性质、出勤标准和劳务报酬,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组织对护林员进行法律、规章、政策和业务技能等的培训

    义务:提供护林员正常履职必要合理的工作条件和佩戴标识,向护林员清晰明确交付管护责任区项目类型、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足额及时向尽职护林员按管护协议约定发放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护林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足额及时领取管护协议约定的合理劳务报酬。

    义务:认真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管护责任单位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参加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等资源分布状况、责任区地形地貌特点、地块通行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管理需要以及行政村组和自然地形界线等因素,本着便利管护原则,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管护方式合理安排护林员岗位。

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监查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防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辅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管理。

    第十七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统筹考虑管护工作实际需要明确护林员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性质,可以根据森林防火的工作特点季节性加密聘用临时护林员,森林火险期护林员巡山护林天数每月不得少于20天,非火险期不少于15天。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护林员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对护林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林业和草原方针政策、管理和管护业务规范、安全生产防护知识、林业和草原生产经营技能、创富致富内生动力教育等方面。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应当为护林员履职创造必要的条件,统一配备管护工作标识,以及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管护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护林员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护林员履职,确保管护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级林业和草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管护责任单位、护林员等进行抽查。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护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的考核工作,制订护林员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督促指导责任单位按照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履职考核。集体林地护林员的履职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林地护林员的履职考核由国有林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护林员管护实绩与劳务报酬挂钩的激励机制,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对护林员进行奖励或者惩戒,并将考核结果纳为护林员解聘或者续聘的重要依据,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

    第二十 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将护林员情况、考核情况和奖惩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第二十 细则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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