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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勐海县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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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1-14 10:19
  • | 政策文件 

勐海县制订的《勐海县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1112行。为了便于社会公众、责任主体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我县护林员主要以天然林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生态护林员政策聘用的护林员1102人为主体,森林管护总面积527.25万亩。护林员队伍是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重要力量,在林草火灾防护、病虫害防治、资源监管巡防以及其他林草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护林员人员规模庞大、管护范围广泛等现实因素,以及护林员管理中一直没能根本改善的职能交叉、机构重叠、责任主体定位模糊、权责不清等问题的存在,亟需从县级层面制订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概念、统一标准、规范方法,健全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助力充分发挥林业和草原行业优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827条,主要内容为:

()关于护林员的定义

护林员是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的统称。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管护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据此《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县(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护责任单位应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资源管护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负责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和资金建立全域覆盖、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的管护体系;根据资源总体分布统一划定管护责任区;制订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管护方案,分解分配乡镇和国有林业单位年度管护任务、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与辖区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林业企业等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状),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范围内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负责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保护区内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根据制定的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负责与辖区内管护站(所)签订林业和草原生态资源的管护责任书(状),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关于管护责任主体

管护责任单位是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主体,管护责任单位应当采用选派或者聘用护林员完成相关管护工作的方式落实管护责任。

国有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关于管护责任主体与护林员的关系

管护责任单位是护林员聘用的主体单位。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权属地块护林员的聘用主体与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对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林业单位作为国有权属地块护林员的聘用主体采用选派职工担任或者对外选聘的方式聘用护林员,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对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监督和考核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管护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护林员监督检查机制。县级林业和草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管护责任单位、护林员等进行抽查。

                  

                           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