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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生态葬式葬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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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4-06-14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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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202418

  

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勐海县生态葬式葬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

                             2024327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生态葬式葬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云南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生态葬式葬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推行生态葬式葬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的迫切需要。勐海县生态安葬有着悠久的传统和厚实的群众基础,傣族、布朗族等少数民族实行民俗火葬,遗体在固定山林内火化、就地掩埋骨灰;哈尼族、拉祜族等少数民族则在固定范围内的山林深埋遗体,均不建坟、不立碑、不祭扫,土地循环重复使用,是公认最为朴素、生态、绿色的葬式葬法之一,应予以大力支持、巩固并广泛推广。近年来,由于我县殡葬设施建设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导致出现散埋乱葬、购置土地安葬的现象,传统生态安葬方式也受到其他殡葬习俗影响,部分生态墓地出现立碑、建坟、攀比规模的趋势,对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和谐家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亟待加强管理。普及、推开生态葬式葬法充分结合了我县实情,有利于巩固和传承民间优良丧葬习俗,有利于殡葬问题治理,从而更加全面保护我县赖以发展的生态基础,更加凸显我县生态底色和品牌,促进勐海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全力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把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加强政策激励引导,加大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奋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的试点工作,力争建成1个服务设施功能完善的县级生态安葬公墓、11个乡镇生态安葬公墓,有效新增民间生态墓地,到2025年底全县生态安葬率达到80%以上,推动生态葬式葬法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三)生态葬式葬法范围

生态葬式葬法是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在民政部门批准建立或备案的公墓、民间传统墓地等安葬场所内,采用骨灰撒散、深埋,或者不硬化墓穴、不设硬质墓碑、使用可降解材料进行的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和遗体深埋的安葬方式。包括:

(一)少数民族生态安葬区和民俗火葬区人员,在备案的民间传统墓地内,按照传统习俗进行火葬或深埋不留坟头的民俗生态葬式葬法;

(二)少数民族生态安葬区和民俗火葬区人员,遗体到殡仪馆火化后,在民俗传统墓地等安葬场所撒散骨灰、掩埋的生态葬式葬法;

(三)遗体在生态安葬公墓内,采取单人墓占地面积小于3米,深度不低于1.5米,不硬化墓穴、不设硬质墓碑、使用可降解材料进行的遗体生态葬式葬法;

(四)殡仪馆火化后骨灰在公墓等安葬设施内进行撒散、掩埋,或不硬化墓穴、不设硬质墓碑、使用可降解材料进行的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等骨灰生态葬式葬法。

三、组织领导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勐海县生态葬式葬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长:高江泉  县委书记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卢应强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高辉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总工会、共青团勐海县委、县妇合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抓总责,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定期调度试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孔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宿俊海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负责试点日常工作和综合分析、协调指导、汇总上报、考核评估等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若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工作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县、乡、村、组四级在推进生态安葬及殡葬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发挥红白理事会等民间力量,确保殡葬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各部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42月)

(二)建设1个县级生态安葬示范公墓。示范建设遗体深埋生态安葬区,骨灰撒散、掩埋生态安葬区,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区,示范推广可降解棺材、骨灰盒(罐),倡导墓位标志微型化,向城区为主的广大居民提供生态安葬场所,为生态安葬试点工作提供坚实的阵地支撑。(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完成时限:20246月前)

(三)建设11个乡镇生态葬公墓。一是将各乡镇现有公益性公墓向生态安葬为主转型,重点提供骨灰撒散、遗体深埋服务;二是现有公墓受限于面积、规模等因素不能满足生态安葬需求的,重新选址新建生态安葬公墓。(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各乡镇;完成时限:20246月前)

(四)鼓励新增村组生态葬墓地。鼓励支持没有集中生态安葬墓地的村组新建服务于本村居民的生态葬墓地,或者与相邻几个村(居)民小组联合建设生态葬墓地,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牵头单位:各乡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制定奖补政策。出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细则,对本县户籍居民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生态公墓(墓地)进行生态安葬的行为,给予一次性奖补。在试点期间,每年对生态安葬公墓(墓地)管护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242月前)

(六)建立生态安葬规范。出台生态安葬公墓(墓地)管理试行办法,规范墓穴标准、棺材规格材质和民俗火葬行为等有关具体事宜,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生态安葬规范。(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和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完成时限:20242月前出台试行办法,逐步完善)

(七)建立常态长效机制。常态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对传统生态安葬墓地后期出现建坟立碑、烧香祭祀等情况的,充分调动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乡贤能人等力量,倡导丧葬文明新风,简化白事办理流程,保护和发扬生态葬式葬法。(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各乡镇;责任单位: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八)加强丧俗改革。依托县公墓、殡仪馆或城市公园等场所,至少建设1个生命文化公园、教育基地或公祭点,引导广大群众敬重生命、科学理性看待死亡,引导广大群众采取更加低碳、环保、文明的方式缅怀逝者,积极培育孝亲敬老、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祭扫的时代新风。(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412月前完成设施建设,长期坚持)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241月至3月)。动员并抓实《勐海县生态葬式葬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勐海县生态安葬奖励细则(试行)》《勐海县生态安葬公墓(墓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学习宣传,召开试点工作启动大会,让辖区各族群众知晓相关政策,营造浓厚试点工作氛围。

(二)全力推动(20241月至202512月)。结合摸底排查成果,全力推动县、乡、村组生态葬墓地的新建、修缮和管护工作,引导辖区内各族群众参与生态葬,确保达到试点县建设既定目标。

(三)中期评估(202412月)。梳理、总结一年试点工作情况,深入查找存在问题、指标差距,调整和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内容及方式方法,制定下一步工作举措,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四)总结评估(202512月)。对两年推行少数民族节地生态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检验试点成效,认真提炼符合实际、可以借鉴推广的生态安葬工作方法和经验,并形成专题评估报告。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乡两级生态葬式葬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将推行生态葬式葬法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建立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及分工情况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生态葬式葬法试点建设。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生态安葬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要联合做好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加大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依法查处非法建坟,强化殡葬活动监管,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进殡葬服务管理。

(三)加强社会参与。注重发挥乡镇、村(社区)的独特优势,建立健全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散埋乱葬、违规建墓立碑等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宣传、劝解和督促的作用,弘扬移风易俗新风尚,确保殡葬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基础保障。坚持因地制宜、保持原貌”“依山就势、不推山砍树、不破坏生态环境”“林间深埋、增加绿植墓穴不硬化等建设理念,注重可持续发展,提升公益性公墓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程度。由县民政局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做好生态安葬公墓(墓地)项目的规划、选址、手续报批工作,在不破坏自然植被、不破坏生态景观前提下,可不变更林地(园地)性质,不缴纳林地征占补偿等有关费用,尽快建成覆盖全县的生态安葬墓地。

(五)加强宣传引导。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大力宣传国家殡葬改革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生态安葬的现实好处和深远意义,加强对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激励引导,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

(六)加强示范引领。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教育、引导、督促在职党员干部带头参与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引导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各级各部门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推行生态安葬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中,建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丧事报告、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七)加强联合执法。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强化部门执法合力,整合部门政策,着力查处大墓豪华墓、提供土地有偿安葬、骨灰装馆土葬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整治乱埋乱葬现象,整治生产、销售大型墓碑企业,依法查处违规销售殡葬物品行为。

(八)加强督促检查。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将生态安葬试点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范围、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定期督导工作推进情况,并对责任不实、推动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各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及时总结上报在推动生态葬式葬法试点工作的典型经验、先进做法,营造比学赶超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