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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勐海县 城区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6-24

海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及相关执收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

(一)基本水价

1.居民生活水价格2.72/立方米;

2.非居民水价格4.15/立方米;

3.特种行业水价格7.45/立方米。

上述各类城镇供水价格均含原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费0.20/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执行阶梯用水价格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要求:县城以上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均实行阶梯式水价。因此,我县县城供水范围内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即,每月每户居民生活用水量在25立方米以内(25立方米)为第一阶梯水量,执行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本水价2.72/立方米;用水量在2635立方米以内(35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二阶梯水量在基本水价扣除水资源费基础上加价50%执行供水价格3.98/立方米;用水量超过36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三阶梯水量在基本水价扣除水资源费基础上加价200%执行供水价格7.76/立方米阶梯水价计费水量必须是居民户表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平均分摊。尚未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     

机关、事业单位、社区、人民团体、学校、驻军(警)部队、省州驻县单位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公用事业非盈利性组织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三)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66号)文件要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按用水量分为三档,以《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规定的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超用水定额50%()的部分为第二档水量,超用水定额100%以上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第一档水量执行基本水价4.15/立方米第二档水量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扣除水资源费基础上加价50%6.13/立方米第三档水量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扣除水资源费基础上加价100%8.10/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具体价格详见附表《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表》。

加快“户表改造”进度,确保阶梯水价的贯彻落实到位

供水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户表改造工作进度,确保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对暂不具备抄表收费到户的,代理收费单位对用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分类水价,不得在水价之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供水企业应与代收单位协商,适当考虑代收服务和合理的计量差额费用。

三、城镇供水价格调整的保障措施

为体现社会的公平,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供水价格调整对其生活的影响,对县城区供水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实行以下保障措施:

1.对伤残军人、烈士军属的用水户,按调整后的水价标准执行,每月用水量在第一阶梯用水量范围内的将给予0.60/立方米的补助,超过第一阶梯用水量的,超过部分将按照阶梯水价标准执行,不予补助。

2.对五保户,按调整后的水价标准执行,每月用水量在第一阶梯用水量范围内的将给予0.3/立方米的补助,超过第一阶梯用水量的,超过部分将按照阶梯水价标准执行,不予补助。

3.对特殊困难的用水户,可以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待社区批准后,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按照谁益谁承担的原则,本次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后,认真做好特殊用水户的调价补贴配套措施的落实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水质和服务质量

水质的好坏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要把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饮用水的净化生产、管网输送以及服务管理放在首位,严把产品质量关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以减少管网漏损,避免和处理好由于漏损同用水户之间产生的矛盾,做到应收尽收;搞好安全优质供水服务,做好供水价格调整前和调整后的抄表衔接工作,加强跟踪服务,以满足广大用水的需求。

(二)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好公示工作

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供水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的标准执行,认真落实低收入群体的减免、补助等优惠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一是依法将批复的标准在执行前向社会进行公示;二是在服务网点设立公示栏、牌,将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优惠政策、监督(服务)电话等向广大消费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宣传工作,争取理解支持

城镇供水价格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居民生活消费成本和工商业等用水户的经营成本,因此,供水企业要努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广大居民和工商业等用水户理解与支持,确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安宁,把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保证调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表

 

 

                            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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