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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国土资源局机构职能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09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合州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云编办〔201591号)精神,勐海县国土资源局为勐海县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国家、省、州和县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牵头建立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平衡制度。

3.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4.加强矿产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全县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承办国家、省、州和县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查处理权属纠纷、土地确权工作。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州政府和县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专项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国土资源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照发证权限组织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按规定权限负责组织采矿权招标、投标、拍卖和采矿权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登记的初审、报批工作;依法收取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治理保证金;负责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授予及转让申请的初审、报批。

(十)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辖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地质勘查项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赔偿问题;调处或协助调处采矿权属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勘查、越界勘查、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采矿权和非法进入勘查区采矿行为。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负责协调、知道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时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知道应急处置。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拟订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指导应急处置。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负责有关耕地开发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牵头建立和落实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办法;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及全县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等。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全县测绘的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勐海县国土资源局内设6个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接待和值班保卫等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和审核、重要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宣传工作;协助局领导做好各股室的协调及机关日常工作;编制人才规划、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汇总编制落实年度国土整治、土地利用、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地质勘察等所需经费计划;负责国家、省、州、县财政安排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的部门预决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土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进行财务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承办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及县国土资源部门股级干部的考核、任免、奖励、退休等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政策法规股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综合性调研,拟订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推进全县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综治维稳、信访、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股

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和报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参与审查各类建设用地的上报审批。编制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全县测绘市场、测绘项目、测绘成果、测量标志、测绘任务登记等工作;承办县级以下独立坐标系统的审核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股)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州有关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编制全县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查方案,组织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承担土地资源状况评价和土地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对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终审。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耕地利用股

负责拟订以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的耕地保护办法和措施,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监督、检查、考核等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情况;制订全县土地利用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发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信息,承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安置补偿等办法和措施;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工作,并负责报批后的监督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地质矿产股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参与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和组织保护地质遗迹;组织或配合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督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监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实施;组织州、县级发证采矿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及备案;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热资源、矿泉水资源评价、监测,并对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管矿业权市场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负责组织编制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负责省级发证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设、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登记初审意见的复核审核;负责州级发证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设、延续、变更、注销、抵押备案、补办登记的审批;负责州、县两级发证采矿权转让交易活动的管理;负责探矿权年度检查县级初审意见的复核审核;负责中型以上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含中型)采矿权的年度检查;承办州、县(市)级发证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备案;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勐海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规定,组织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及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国土资源所执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利用情况实时巡查,对全县国土资源的利用和权属变更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依法实施对国土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负责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移送,并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配合纪检监督机关对违纪案件的协调处理;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领导下级执法监察队伍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完成上级国土资源监察部门和统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人员编制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工勤编制2名,勐海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事业编制8名,合计24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其中1名兼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五、其他事项

(一)勐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县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股所级,核定事业编制20名。

(二)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勐海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勐海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勐海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