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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21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
事前公示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执法机构设置: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勐海县茶乡路4号
联系方式:0691-5123793
电子邮箱:mhzrzyzhg@163.com
二、执法职责
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管理地址勘查行业和地址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矿产资源管理;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承担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督察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
1、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2、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3、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综合股
投诉电话:0691-513793
信函投诉:勐海县茶乡路4号
邮编:666200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救济途径: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