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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政策应知手册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5-28

耕地保护政策应知手册

 

耕地保护政策应知手册

 

 

一、名词解释

二、耕地保护重要批示精神

三、刑法涉土处罚

四、土地管理法之耕地保护

五、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六、陕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七、耕地保护文件规定

八、卫片执法新政策

一、名词解释

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易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一般耕地是指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耕地又可分为水田、水浇地、旱地。一般耕地主要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有量,即耕地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耕地总数量,等于上一年结转的耕地数量,扣除年内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及生态退耕的数量,加上年内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数量。耕地红线:是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的最低值。18亿亩的耕地红线:2006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农业农村部的研究,经科学计算出来的,从提出到今年已经走过了16个年头,是保持我国粮食安全稳定的耕地总数耕地质量:包括耕地用于一切的农作物、栽培时,耕地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生物生产力的大小(耕地、地力)耕地利用后经济效益的多少和耕地环境是否被污染四个方面。耕地后备资源:一般是指再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可能转化为耕地的非耕地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上只能种植粮棉糖油。进出平衡: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三区三线: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空间所对应的区域,以及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其中“三区”突出主导功能划分,“三线”侧重边界的刚性管控。它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核心框架。非农化:指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活动。如违规占用耕建房、建休闲山庄、建公园等。非粮化:指农民将耕地用于非粮食作物种植。如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田长制:指以行政村为耕地保护网格单元,将耕地保护任务逐级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地块,逐级设置田长,实行网络化、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监管机制,实现地有人种、田有人管、责有人担。
    什么是“长牙齿”:就是说任务很明确,考核也很明确,这就是长牙齿。粮食安全年年都在强调,但光强调没用,得有真东西,真东西就是制定非常明确的目标。我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生物等综合措施,把尚未利用或已破坏的土地资源和利用不充分的土地资源变为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并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建设活动。

增减挂钩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五个一票否决:1)耕地保有量不低于规划下达的保护目标任务;(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规划下达的保护目标任务;(3)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4)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5)年度内本地区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突出的(县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100亩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15%以上,将纳入问责,出现违法占用耕地突出问题的一票否决。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500亩、永久基本农田100亩以上中纪委问责;耕地100亩、永久基本农田50亩省纪委问责。

二、耕地保护重要批示精神1.2015年习近平就做好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2.2019年3月4日,习近平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习近平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4.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3月8日两会上的讲话精神: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5.202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6.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总理特别提出“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质量,完善灌溉设施,强化耕地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7.2021年4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在严格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8.2022月3日,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时的讲话: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全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中央要和各地签订耕地保护“军令状”,严格考核、终身追责,确保18亿亩耕地实至名归。9.2022年6月8日,在四川考察时的讲话: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10.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要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要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11.2022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我们现在叫耕地红线终身责任制,在哪一任耕地红线突破了,退了休也要追究。这是“国之大者”。12.2023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严守耕地红线,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耕地保护要终身追责。在哪一任耕地红线突破了,退了休也要追究。这是“国之大者”。

三、刑法涉土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0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即属情节严重:①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②非法转让、倒卖一般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③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④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高于上述数量标准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四、土地管理法之耕地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2.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五、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1.第一章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2.第二章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第二章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六、陕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章耕地保护1.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责任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调整农村用地布局,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带位置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以及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2.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用于耕地开垦;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该幅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储备,在未确定为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前,对具备耕地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农业生产托管、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方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土地经营权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耕地保护文件规定

1.乡村振兴关于土地方面新政策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1月4日)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2.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文件依据:2020年7月2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文《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①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畜禽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0亩;水产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③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业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信息更新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指导,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和使用日常监督、用地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3.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通知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0〕28号)、《丹凤县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方案》规定耕地负面清单六个严禁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课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五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六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十条,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措施文件依据:国、省、市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一是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二是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三是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四是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五是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六是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对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合理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粮食晾晒、粮食烘干、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等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七是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八是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③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一不准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三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不准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5.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文件依据:市、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中共丹凤县委办公室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凤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丹办发〔2023〕1号)“田长”设置及职责市级一级总田长:市委书记、市长县级二级总田长:县委书记、县长县级二级副总田长:分管县长镇(街道)三级田长: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主任)村(社区)四级田长: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担任网 格 员:村(社区)各村民小组组长一级田长职责市一级田长:市一级总田长对全市各级“田长制”工作负总责;对全市各级田长体系的建立、督导、考核等整体工作负责,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调度完成目标任务。二级田长职责县级二级总田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对全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田长制”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每季度至少调度2次“田长制”实施情况,至少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1次巡查。县级二级副总田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为全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直接领导责任人,协助总田长协调解决“田长制”工作具体问题,对本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三级田长职责(街道)三级田长:由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主任)担任,负责定期向县级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资源局)报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负责分解落实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制定下级田长考核实施办法对下级田长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月督查评比考核;负责定期召集下级田长部署相关工作,并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政策培训;负责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负责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每月至少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每月至少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1次巡查,督促辖区内用地单位或个人完成问题整改,恢复土地原状,消除违法状态。四级田长职责(社区)四级田长:由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担任负责分解落实本村(社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到组、到地块保护任务,确定本村(社区)田长网格员,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定期向镇(街道)三级田长报告耕地保护工作情况;负责每周至少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1次巡查,实时掌握本村(社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情况,对本村(社区)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并在24小时内上报镇(街道)三级田长。网格员职责网格员:由村(社区)辖区内各村民小组组长担任,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小组内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建厂、建窑、挖砂、取土、养殖、种树、挖湖造景、堆放固体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等行为进行劝阻,阻止无效的要在行为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给四级田长,并督促用地单位或个人完成整改,恢复土地原状,消除违法状态;负责每周开展2次巡查,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等行为,并做好记录。每半个月向四级田长报告责任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负责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撂荒或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及时对承包户进行教育引导,必要时向上级田长报告,确保耕地恢复种植;负责协助当地镇(街道)、村(社区)对耕地生产配套设施实施管护,负责责任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田长公示牌的维护。

 

八、卫片执法新政策

根据2022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及2023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修改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卫片执法有了新的变化要求:

一是合法用地不能以取得用地批复为准,需提供供地手续。《规则》实施后,完成农用地转用还不能认定为合法用地,需完成供地手续。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必须填写批文或证书文号、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

二是拓展了违法用地情形。将违法批准占用、违法供地、违法占地、未供即用直接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适用边建设边报批特殊支持政策的项目用地除外)。将存量建设用地上存在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三是新增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1.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直接认定为违法用地;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认定为违法用地;3.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认定为违法用地;4.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设施的认定为违法用地;5.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认定为违法用地;6.符合相关标准但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农村道路的认定为违法用地。

四是将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用地等纳入问责范围。

五是提出加强对市县实际耕地保有量的考核,提出“违补挂钩”的机制。对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要等量扣除占补平衡可补充耕地数量;对年度内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要限期拆除复耕,

六是明确了问责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县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100亩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15%以上,纳入问责。

七是关于农村道路翻新规则。对于《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166号)下发之前已经建设的农村道路,在不改变原有规模前提下的翻新(如铺设水泥、柏油地面等)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判定为实地未变化。须上传证明该图斑或地块涉及农村道路建成时间为2021年11月27日之前的证明材料,如历史遥感影像截图等。

八是采矿用地判定规则。采矿用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九是农作物晾晒场判定规则。对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联的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晾晒,农闲时临时用于非营利性停车场、村民健身等公众服务的,判定为设施农业用地;对以服务农业生产为名,主要用于停车场、村民健身等用途的用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另外2021年1月1日后,深度贫困地区新建项目,不再适用“边报边建”特殊政策;

从以上关键点看出,今年卫片的工作重点就是保护耕地。特别是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切实把“严起来”的理念贯彻到位,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来源:丹凤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