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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耕地“非粮化”问题有三个变化,管控越来越严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6-07

新法实施!耕地“非粮化”问题有三个变化,管控越来越严

2024年6月1日,《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实施。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粮食安全保障法》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重点强调了耕地用途管控,即耕地“非粮化”管控问题。

国家层面最早明确提出耕地“非粮化”概念是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意见指出,部分地区出现耕地“非粮化”倾向,一些地方把农业结构调整简单理解为压减粮食生产,一些经营主体违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挖塘,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种非粮作物等。意见要求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的种植管控提出详细的要求,详见(点击查看):耕地用途管制要求:基本农田“四严禁”、耕地使用“五不得”!

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粮食安全保障法》再次就耕地“非粮化”问题作出规定,该法强调,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按照《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规定,耕地“非粮化”管控发生了三个变化:

一是耕地用途管控的牵头部门发生了变化。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按照这一规定,耕地用途管制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的。但《粮食安全保障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也就是说,耕地用途管控将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

二是擅自将耕地“非粮化”的,要实行惩戒。此前,对耕地“非粮化”问题,仅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情形作出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对其他情形则无处罚规定。此次实施的《粮食安全保障法》中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三是国家将采取措施加强对耕地“非粮化”问题的监管。为了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粮食安全保障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