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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8-23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一、调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调处权限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
三、调处原则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四、调处条件
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权属材料和图件。
五、调处程序
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形成调解书→结案(调解不成的,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六、所需资料
申请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应图件。
七、办理时限(遇节假日顺延)
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不受理的,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