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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03

勐海县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勐海县行政执法条例》《勐海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相关处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过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法制机构审核:

(一)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二)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适用有疑义的行政许可案件;

(四)矿业权不予登记事项;  

(五)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六)其他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

第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享有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适格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六)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2份,1份留存归档,1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相关处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相关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省政府法制办或者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批后,由行政执法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