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勐海县林业局关于分解下达2017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17

海林字201719

 

 

勐海县林业局关于分解下达2017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政发201665号)、《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林林政〔20166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勐海县2017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并提出如下要求,现连同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解读、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限额编制和执行的意义

云南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县十三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8.07万立方米,其中:按权属分,国有19.84万立方米、集体34.88万立方米、非林业系统3.35万立方米;按照采伐类型分,主伐5.45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1.55万立方米、低产低效林改造1.07万立方米、更新采伐6.92万立方米、其他采伐23.08万立方米;按照森林类别分,公益林采伐18.05万立方米、商品林采伐40.02万立方米;按照森林起源分,天然林采伐38.98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19.09万立方米。森林采伐限额是以森林资源现状为基础,科学经营森林为目的,并结合天然林商业性禁伐等国家政策为导向,通过科学测算和综合论证得出的一个既控制不过量消耗,又充分满足森林科学经营的指标,充分体现了全县总限额及各分项限额为每年采伐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因此各乡镇、农场管委会必须严格执行十三五采伐限额,严禁总限额与分项限额的超额度和跨年度使用。

二、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勐海县林业局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伐区,委托伐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随文委托,不再另签委托书)。各乡镇可在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内查看本乡镇的林木采伐审批发证情况。

凡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凭证采伐。各乡镇、农场不得超限额采伐,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不同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类型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含占用林地、临时占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先行用地)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铁路、路政、农垦等部门经营的森林,统一纳入勐海县进行编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资源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在下达的限额内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各乡镇的采伐限额若有不足,请及时向县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股汇报,由资源林政法规股从各乡镇剩余的采伐限额中统筹调配使用,黎明农场管委会除外。

    三、及时清理灾害木

根据《西双版纳州林业局关于下达增加灾害木清理专项采伐限额的通知》(西林发〔20172号),分解给我县的灾害木清理专项限额为4500立方米,专项用于2016年、2017年冻害木、风害木、病虫害木等受灾林木的清理。为及时有效清理因灾损毁林木,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森林经营者损失,因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由乡镇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县林木局审批或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限额由县林业局根据相关规定统筹使用。要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务必做到伐前、伐中、伐后监管到位,严禁超范围、超限额及采伐健康林木的采伐。

四、严格执行采伐公示制度

根据《云南省林木采伐公示办法》规定,各乡镇、农场务必将《勐海县2017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在固定的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30日以上。公示情况(附照片)于2017215日之前反馈至县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股。

林木所有者提交的申请和有关材料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前应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申请人、采伐地点、采伐时间、四至界线、林分起源、林种、树种、权属、林权证号、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株)、出材量、采伐期限、更新期限等。公示地点: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住所)、伐区所在地及周边的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

    五、稳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创新

    国务院批准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在采伐类型分项限额的基础上按照林分起源和采伐目的进行归类形成的。结合本乡镇、农场实际,稳步推进森林资源管理改革创新。一是要严管天然林,严禁一切天然林的主伐及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其他天然林的抚育、更新、低产低效等采伐须严格在下达限额内执行,认真落实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决策部署。二是要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切实提高农村烧材、自用材的办证率。三是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在十三五采伐限额框架内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将其作为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加大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力度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按照森林双增目标,切实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强化措施,依法监管,确保全县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双提高

    七、完善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十三五采伐限额管理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勐海县林业局关于加强占用征收林地及林木采伐监管力度的通知》(海林字〔2016211号)要求,加大森林资源巡护力度,加强林业执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破坏天然林等行为。要切实强化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经常性检查与年度专项检查。对天然林停伐政策执行不到位、违规采伐、违规运输等行为,以及因人为因素引发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上报勐海县林业局,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做好政策宣传与学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保护和科学利用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附件: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程序

      2.勐海县2017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

    

                      勐海县林业局

                              2017117

附件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 农民自用材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1、《勐海县林木采伐申请表》;(申请应当由林木所有者提出)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采伐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林权证、农地承包权证或村委会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

4、其他。若采伐的是集体林木,还应该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采伐的相关材料。若存在委托办理情况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受理单位(乡镇林业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

1、《农民自用材采伐公示》;

2、《勐海县林木采伐审批表》。

3、若提供的是林木权属证明,需由乡镇林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确认权属清楚。

(三)程序

1、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向乡镇林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乡镇林业管理部门派出人员进行现地核实,并填写核实情况;

3、乡镇林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采伐公示,于公示期满(7日)后,填写公示情况;

4、若公示无异议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蓄积不超过10立方米)和县林业局审批(蓄积超过10立方米);

5、由乡镇办证员将申请和审批材料上传至“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提交网络申请,由乡镇林政员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或委托人在乡镇领取采伐许可证。

二、商品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1、《勐海县林木采伐申请表》;(到乡镇林业主管部门领取,申请应当由林木所有者提出)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是集体的,需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采伐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林权证、农地承包权证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

4、其他。若采伐的是集体林木,还应该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采伐的相关材料。若存在委托办理情况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接件单位(林业站)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前公示回执》;

2、乡镇林木采伐审查意见。

(三)受理单位(县林业局)提交的材料:

1、《商品材采伐公示》;

2、《勐海县林木采伐审批表》。

(三)程序

1、提出申请。由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向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乡镇审查。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派出人员现地核实林分的林种、权属、起源、树种组成、采伐目的、采伐面积等情况,根据审批条件严格把关,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地块估算出蓄积量,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伐区调查。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采伐申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派员到现场核实或通知申请人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4、伐前公示。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伐公示,公示期满(7日)后,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填写公示说明及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5、审批发证。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县级办证员将申请和审批材料上传至“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提交网络申请,经县林政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或委托人在县林业局领取采伐许可证。

6、伐区监管。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中查看审批发证情况,负责本乡镇辖区内林木采伐的监管工作。

附2 勐海县2017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