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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 :勐海县民政局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16
勐海县民政 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西办字〔2019〕4号)和《中共勐海县委关于贯彻党政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海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勐海县民政局是勐海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勐海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以及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以及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县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 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慈善组织认定,核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管理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六)拟订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七)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推进婚俗改革。
(八)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负责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二)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三)职能转变。勐海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勐海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勐海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勐海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勐海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勐海县民政局会同勐海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勐海县行政区划图。
3.与勐海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勐海县民政局、勐海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勐海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勐海县医疗保障局,勐海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勐海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维稳、信访、扶贫、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组织重要文稿起草。组织协调民政改革、发展重要问题调研。统筹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及发布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统筹协调本单位“放管服”工作,牵头负责机关行政审批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财务规章、监管民政事业资金。负责民政统计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全县民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教育培训、评比表彰、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因公出国(境)等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州、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60岁以上失地农民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三)社会事务股。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协调前置审核事项。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许可。负责所登记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分类评估和执法监督工作。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社会组织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组织。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汇同州级协调跨县市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股。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符合政策的离职半脱产原大队干部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城市无工作、无退休待遇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等有关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辖区内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勐海县民政局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县社会组织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
第六条 勐海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勐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勐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勐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