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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施)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 :勐海县民政局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7-2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政局文件
西民政发〔2020〕11号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
(设施)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全面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开展养老机构(含设施,下同)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民政部门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受
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实行备案管理。凡是由政府投资兴办、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和设施,均应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书。
二、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经营服务类型依法履行法人登记程序:一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养老机构,应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二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三是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法人登记。
(一)由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养老服务设施可以不申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经营和服务的性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非营利性公益养老机构,依法向机构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民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需由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由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职责。登记流程:征求民政养老服务部门意见,批复同意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后,报请民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
(三)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完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各级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举办条件及登记、备案流程。
三、规范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及时向辖区民政部门申请备案,获得《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后方可开展养老服务。
(一)备案职责
州民政局直属公办养老机构由州民政局实施备案;其他公办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含内、外资及港澳台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
(二)申办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2.《备案承诺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书、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理程序
1.接收、初审备案申请材料。现场对举办方提交的
材料进行初审,要件不齐全的当面退回,并明确告知举
办方需要补齐完善的资料。
2.受理、核查材料。一是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材料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二是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三是材料内容不完善的,应明确告知需要完善的内容,退回修改后重新申请。
3.完成备案。经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及时给予备案,向举办方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提醒事项》等。
(四)备案编号
备案编号采用“统一备案编号”+“附加编号”组成。“统一备案编号”为11位阿位伯数字编码,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53”;5-7位数为云南省养老机构行政区划编码(景洪市编码941、勐海县编码942、勐腊县编码943);8-11位数为备案序列号,分别从0001-9999顺排。“附加编号”为2位大写英文字母,“JL”代表特困供养机构(设施),“FL”代表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施),“SH”代表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例如:景洪市民政局2020年备案的第1个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院,其备案编号应为:20539410001-SH。
(五)相关要求
1.各县市要通过“民政门户网站”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备案承诺书》《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提醒事项》《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公示》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工作应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办理完成。备案回执和相关材料可通过窗口预约转交或者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
3.各县市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将《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公示》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明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养老服务质量检查的范围。
4.完成备案手续后,各县市民政部门要督促各养老机构将其所有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以及“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等系统;未按规定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的以及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民政部门递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的养老机构,将不得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5.各县市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由州或县市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部门应靠前指导,简化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各县市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会同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6.各县市应于每年6月和11月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州民政局将于每年12月将全州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抓紧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各县市民政部门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对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等安全风险和问题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抄告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管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通报登记管理部门,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2.备案承诺书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5.提醒事项
6.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2020年3月13日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xxxx民政局:
我们已按照相关规定筹建设置一所养老机构,现申请将该养老机构信息备案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建筑面积:
联系人:
占地面积: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养老机构名称)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Xxx(养老机构名称):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xxxx民政局(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4:
XXXX
编号: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养老机构名称):
你机构于 年 月 日提交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等材料已收悉,经审核,准予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养老床位数量:
建筑面积:
xxx民政局(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5:
提醒事项
xxxx(养老机构名称):
(一)请你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请你机构在完成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及“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等系统。
(三)请你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养老服务相关法律规章和标准,加强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xxxx民政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6: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备案号: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案范围:
养老服务备案管理要求:
一、遵纪守法经营,尊老爱老敬老
二、强化标准规范,提升服务质量
三、坚持诚实守信,维护行业信誉
四、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六、严禁欺诈作假,严惩欺老虐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