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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作者 :社会事务股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1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适用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全文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全文
(五)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全文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全文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全文
(八)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52号)全文
(九)《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全文
(十)《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昆银发〔2016〕132号)全文
(十一)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文件的通知(云组发〔2014〕11号)
(十二)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市、县级民政部门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登记的审批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6)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说明申请成立的理由(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等。对本业务领域的现状、存在问题作简要介绍。申请材料经初审后,在正式报批前,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共同签字或盖章。同时需明确委托代理人及权限(可委托1-2名工作人员,并附身份证明)。申请材料经初审后,在正式报批前,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共同签字或盖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 |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使用自然人、举办人姓名作字号的,举办者应提交本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本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法定继承人同意使用该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
3 |
举办单位、举办人及团队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
复印件/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身份证明(1份)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4)个人提交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基本情况介绍:说明举办人或举办单位在该专业领域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实力影响及涉及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登记机关处自行获取 |
已在预先核准名称提交无需重复提交。 |
2 |
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介绍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登记机关处自行获取 |
已在预先核准名称提交无需重复提交。 |
3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政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按照《云南省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成立云南XXX(民非)的批复》(样本)制定。业务主管单位制:(1份)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2)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文件,函件、信件不予受理。注:(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场所设备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签章栏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现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负责人)。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院长、所长、主任、校长等)填写并在背面粘贴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专业人员担任(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负责人,现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负责人)。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理事、监事填写并在背面粘贴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9 |
章程及电子版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参照民政部印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并结合实际制作。请按照章程示范文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先提供一份,待正式受理后,需提供电子版。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由5-25人组成,且为单数 |
10 |
不动产证(房产证)、租房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形式。(基本证照凭证清单请参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还需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说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他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社会团体成立后办公使用。 |
11 |
验资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方便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工作的任一商业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并存入验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请勿出现“股东”等字句,不得以个人账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3万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由发起人(举办者)捐赠。 |
12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出资者应为发起人,写明拟捐赠金额、捐赠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并由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
13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拟任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
14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拟任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
3.民办学校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签章栏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2 |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 |
3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云南省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成立云南XXX(民非)的批复》(样本)制定。业务主管单位制:(1份)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2)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注:(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场所设备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
4 |
章程(备案)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盖章程核准专用骑缝章的章程。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现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民办学校担任负责人)。 |
6 |
验资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会计师事务所制: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方便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工作的任一商业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并存入验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请勿出现“股东”等字句,不得以个人账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 |
7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出资者应为发起人,写明拟捐赠金额、捐赠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并由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
8 |
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系电话、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务,理事会人数不能少于5人(单数)。 |
9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拟任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
10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拟任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
4.民办医院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签章栏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2 |
医疗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现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民办医院担任负责人)。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5 |
章程及电子版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参照民政部印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请按照章程示范文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先提供一份,待正式受理后,需提供电子版。 |
6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出资者应为发起人,写明拟捐赠金额、捐赠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并由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公章。 |
7 |
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务,理事会人数不能少于5人(单数)。 |
8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拟任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
9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拟任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60日
承诺办理时限:省级20个工作日。各州(市)、县(市、区)要求不同,请具体联系办理部门。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民办学校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附件一:许可流程图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图
附件二:相关文书、表单
附件2-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
|
|||||
统一代码 |
|
|||||
登记时间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开办资金 |
|
|||
所属行(事)业 |
|
理事数 |
|
|||
业务主管单位 |
|
|||||
住所及邮编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
受理意见 |
审 核 |
批 准 |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2-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非名称 |
|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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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出生日期 |
|
|||||
性 别 |
|
民 族 |
|
国 籍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编号 |
|
|||||
政治面貌 |
|
民非职务 |
|
兼职 专职 |
|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手机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本人主要简历 |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2-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非名称 |
|
|||||||
统一代码 |
|
原登记证号 |
|
|||||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
||||||||
会议名称 |
|
表决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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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应到人数 |
|
实到人数 |
|
|||
赞同人数 |
|
反对人数 |
|
弃权人数 |
|
|||
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
审 核 |
批 准 |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2-4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
|
|||||||||
姓 名 |
|
出生日期 |
|
|||||||
性 别 |
|
民 族 |
|
国 籍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编号 |
|
|||||||
政治面貌 |
|
民非职务 |
|
本人签字 |
|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兼职 专职 |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是否为国家干部 |
|
工作单位类型 |
|
|||||||
是否在职 |
|
级别 |
|
|||||||
本人主要简历 |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务 |
||||||||
|
|
|
||||||||
|
|
|
||||||||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2-5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附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
附件2-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附件2-7 出资承诺书
出资承诺书(示范)
愿意捐赠 元人民币,作为拟成立的 的注册(开办)资金,并承诺上述捐赠资金为本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出资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8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样本)
××××民政厅(局):
我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商全体发起人,我们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三、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违纪党员。
五、为党组织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特此承诺。
××××(社会组织名称)
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9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样本)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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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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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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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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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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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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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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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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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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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党员 基本情况 |
工作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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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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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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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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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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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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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休返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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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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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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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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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