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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作者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转载) 来源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30

典型意义

动物检疫是一种减少动物间疾病传染,阻断病毒传播,保障人与动物健康安全的有效手段。少量违规调运生猪呈现流动性强、隐蔽性高、零星多发等特点,未经检疫的生猪可能携带动物疫病,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本案例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数量为1头,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与潞城交警队开展联合畜禽调运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发现当事人调运生猪未经检疫后,农业执法人员联系属地兽医站工作人员对涉案生猪进行补检,检疫合格后对货主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生猪销售者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实现违规调运行为全过程监管、全链条打击。本案的查处提醒广大动物及动物产品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并严格按规定调运,严禁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潞城区崔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办案机构: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

二、案情简介 

20234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与潞城交警队开展联合畜禽调运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晋D00Q**的运猪车辆,车上载有一头生猪,执法人员要求司机提供所载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备案表,司机仅能提供车辆备案表,不能提供所载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崔某于48日驾驶车牌号为晋D00Q**的运猪车辆在长治市潞城区潞华街道中村郭某(已另案处理)处购买1头淘汰母猪运往屯留区路村乡,货值金额800元,未进行检疫。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以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22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