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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贫困村互助资金绩效考评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21
云南省贫困村互助资金绩效考评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贫困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互助资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村互助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对互助资金工作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评对象为全省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一年以上的县(市、区)。
第二章 考评原则、内容、依据和方法
第四条 绩效考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按照严谨规范的考评程序,保证准确高效的考评结果。
(二)客观公正原则。客观评价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确保考评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
(三)分级负责原则。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领导,分级实施,各负其责。
(四)奖优罚劣原则。注重对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建立考评结果与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 绩效考评内容
(一)组织机构建设。主要考核机构和人员配备、督导力度、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培训以及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二)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报送时间、工作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三)资金使用效益。主要考核互助社资金按期还款率、资金使用率、资金周转率、借款用途、占用费收取使用等方面的情况。
(四)互助社运行管理。主要考核互助组织机构设置与运行、登记注册、财务管理、可持续运转能力、农户入社率、贫困户入社率、贫困户借款率等方面的情况。
(五)附加考核项。主要考核软件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宣传调研、改革创新以及村级公益事业开展等方面的情况。
(六)廉洁工作及违规违纪情况。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是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是否落实廉洁扶贫行动各项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绩效考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扶贫、财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州、县两级扶贫、财政部门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度办法以及资金申请、分配和拨付文件;
(三)州、县两级扶贫、财政部门报送的财务报表、调研报告、宣传稿件、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资料;
(四)互助社有关规章制度、财务账薄及其他档案资料;
(五)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绩效考评小组随机抽样调查结果;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考评采取过程考评与结果考评相结合、自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具体指标及分值详见附件1。
第三章 绩效考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绩效考评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绩效考评办法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对州(市)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考评结果落实奖惩措施;州(市)级扶贫、财政部门主要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综合考评,按时报送考评结果;县级扶贫、财政部门按照绩效考评指标组织自评,提供考评证明资料,并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九条 绩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3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
第十条 绩效考评程序
(一)县级自评。县级扶贫、财政部门按照考评指标和考评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云南省贫困村互助资金绩效综合考评表》(见附件2)自评部分,连同相关绩效证明材料,于2月底前报州(市)扶贫办、财政局。
(二)州(市)考评。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对县级自评情况,采取实地察看、农户调查、财务报表分析及档案资料查询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形成综合考评报告,填写《云南省贫困村互助资金绩效综合考评表》州(市)考评部分,于3月底前向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报送考评结果。
(三)省级审核。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对各州(市)考评报告和相关表格进行审核。采取随机抽查或者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各州(市)考评结果进行核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各州(市)绩效考评对象总数的20%。
(四)形成结果。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核查情况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确定各州(市)综合考评的真实性,并对工作落实、改革创新、违规违纪等情况形成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互助资金项目申报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理。
第四章 绩效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本考评总分11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 90 分以上(含90 分)为优秀;80—89 分(含80 分)为良好;70—79 分(含70 分)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分配互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实行奖优罚劣。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对绩效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对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差、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互助组织,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操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进入退出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对互助社进行考评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贫困村互助资金绩效考评指标表
2.云南省贫困村互助资金绩效综合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