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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2017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21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2017年城镇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标准
根据州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6年我州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369元,2017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定基数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限为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即16107元;缴费基数下限为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3221元。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16107元的,以16107元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3221元的,以3221元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在3221元至16107元之间的,按实际数进行核定。
二、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根据《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度的通知》(西人社发〔2014〕448号)的规定,将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度一致,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7年度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343元/人,其中:单位缴纳273元,个人缴纳70元。
三、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需提供的资料
(一)2016年7、10、12月和2017年2、4、6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会计凭证,各种工资性收入的发放明细表,属银行代发工资的需提供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银行进账单;
(二)州直企业、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表1、表2,本表需职工签字确认);
(三)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六);
(四)职工缴费申报名册(申报前到医保中心拷盘);
(五)云南省西双版纳州社会保险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提供税务部门已核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参保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和报送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反映情况真实,数据准确无误。如有出具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行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参保单位承担。
四、申报时间
请各参保单位合理安排时间,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核定工作。因参保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而影响到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享受及其它后果的,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
(一)请各县市按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开展2017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并于9 月30日前完成。
(二)各参保单位必须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申报基数四舍五入整取到元)逾期未申报的,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西双版纳州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全州职工月平均工资5369元确定。
(三)参保单位申报基数申报通过后,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四)根据省人社厅的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将集中更换具有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请各单位做好参保职工基本信息的确认工作,参保人员信息错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如因基本信息不实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的由参保单位负责。
联系人:陈云峰 李晓颖 联系电话:2143563
附件下载:
2017年稽核承诺书.doc
工资基数核定表(表六).xls
(2017年)州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xls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5日